HBFS00-2022-0001
海北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北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4月15日州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海北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海北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从制度上预防和解决返贫致贫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青海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乡振组〔2021〕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牧区家庭收入较低且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牧区人口,通过动态监测、精准帮扶,有序消除返贫致贫风险。
第三条 以年人均纯收入6700元为底线(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省级发布标准定期调整),对象包括全州农牧区人口中收入低于底线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易地扶贫搬迁(含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城市规划区居住的‘农转非’人口、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的人口中,没有享受城镇等相关保障政策,收入低于底线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重点核查。采取集中排查、自主申报、日常摸排、部门预警、关联监测等方式,全面收集风险线索,对存在疑似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进行重点核查,确保不漏一户一人。
——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监测。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收入支出状况等,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施动态监测,实行“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应消尽消”。
——坚持协同推进、分类施策。坚持政府主导、农牧民主体,发挥行业部门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因户因人落实帮扶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落实支持发展产业、促进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
——坚持依法依规、群众认可。尊重农牧户意愿,依法取得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严格规范程序,落实民主公开,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作用,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第五条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由州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抓总,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信息预警、数据比对和行业帮扶。
第二章 监测对象
第六条 以农牧区家庭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重点关注农牧区有大病重病患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特困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家庭。
脱贫不稳定户。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监测范围,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事故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户。
边缘易致贫户。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监测范围,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事故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致贫风险的一般农牧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略高于监测范围,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情况,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基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境、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
易地扶贫搬迁及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没有享受到城镇居民相关保障措施和待遇的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监测范围,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纳入监测范围。
“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已有效解决,收入持续稳定且无返贫致贫风险的,作为重点关注人群,不纳入监测帮扶对象范围。
第七条 对监测对象要准确认定监测风险,风险类型分为因病、因学、因安全住房、因安全饮水、因残、因自然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旱灾、生物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因意外事故、因产业项目失败、因务工就业不稳或失业、缺劳动力、其他。
第三章 监测内容
第八条 家庭收支及财产情况。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整体纳入民政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人口认定和监测范围。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计算、“刚性支出较大”衡量标准、家庭财产情况以及不纳入监测对象的情形等按照《青海省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73 号)、《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105 号)执行,由民政部门统一开展认定与监测。
第九条 “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风险情况。主要监测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的稳定实现情况。一是义务教育方面,主要监测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而造成适龄少年儿童失学辍学的农牧户(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二是基本医疗方面,主要监测因病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三是住房安全方面,主要监测主要居住用房为唯一自住用房且安全等级鉴定为C 级或D 级的农牧户;四是饮水安全方面,主要监测因自然灾害、水源变化等原因,按照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标准衡量,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的农牧户。
第四章 监测方式
第十条 健全监测对象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按照“发现一户、监测一户、帮扶一户、动态清零一户”的要求,完善监测方式。通过农牧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等方式,及时排查发现返贫致贫风险点、风险因素、风险群体。拓展社会监督发现渠道,互为补充、相互协调。
第十一条 农牧户自主申报。通过乡村干部、12317咨询服务电话、防贫监测手机 APP 等渠道,接受农牧户个人或他人代为申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农牧户家庭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可自行向村委会提出纳入监测对象申请;对于走访排查和部门筛查预警发现的,由工作人员在入户时指导农牧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对于失能失智等无法提出申请又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由村委会帮助其提出纳入申请。申请纳入监测范围的农牧户,应承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可靠,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授权查询家庭资产信息。
第十二条 基层干部排查。依靠村委会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包村干部、村医等基层力量,组成监测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排查所有农牧户,对返贫致贫风险隐患开展经常性、常态化排查预警,及时发现需要实施监测帮扶的对象,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以县为主体,统筹组织力量,每半年按照省级统一安排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排查。
第十三条 部门筛查和信息化预警。县级医保、卫健、教育、住建、人社、民政、农牧科技、水利、林业草原、公安、残联、应急管理、信访等相关行业部门通过行业数据筛查、信息监测、调研督查等渠道发现可能导致农牧户返贫致贫的风险线索,及时推送至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和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及时将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反馈乡(镇)、村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
风险线索主要包括: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收入大幅减少、支出大幅增加,家庭住房不安全,安全饮水受到严重影响,产业项目失败,较大规模失业,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等。
1.因病返贫和致贫风险预警。由医保部门对脱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因病返贫监测预警范围。对农牧区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因病致贫预警监测范围。每月推送纳入因病返贫监测预警范围农牧户信息。
2.因学返贫致贫风险预警。由教育部门每学期比对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适龄儿童名单;每年重点比对学年内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扣除各种政策性补贴或救助后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农牧户信息,以及在读高中(含中职)、大学(含本专科、高职)获得助学金的困难学生信息,及时推送存在因学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信息。
3.因产业失败返贫风险预警。由农牧部门对种养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推送因自然灾害、市场变化导致生产经营性收入大幅下降的农牧户信息。
4.因就业不稳返贫风险预警。由人社部门每月定期推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暂未务工就业的农牧区劳动力信息。
5.住房安全保障风险预警。由住建部门对全州农牧户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推送新增的农村危房改造名单和危房户信息。
6.因残返贫致贫风险预警。由残联每月定期推送新认定为重残或三、四级残疾的农牧户信息。
7.饮水安全风险预警。由水利部门以加强饮水安全保障为重点,加强水质安全监测和供水稳定性维护,及时推送因供水设施故障、自然灾害和季节性供水困难等所引发的饮水保障问题。
8.特殊群体返贫致贫风险预警。由民政部门每月定期推送新确定为A类和B类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且没有纳入监测的农牧户。
9.因意外事故返贫致贫风险预警。由公安部门监测交通意外事故,及时定期推送公安部门认定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农牧户信息。
10.因自然灾害等返贫致贫风险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提供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农牧户信息。
11.低收入人群返贫致贫风险预警。由民政部门每月定期推送新认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信息。
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发现。及时掌握分析网络舆情、媒体反映、信访举报等方面信息,拓宽风险预警渠道。对社会监督和群众反映的风险信息,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细致地宣讲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要信息化预警监测,依托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建立返贫致贫风险群体数据和监测平台。将农牧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社会监督发现的返贫致贫风险群体数据录入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实现系统上下贯通、部门横向联动、信息实时汇聚、常态监测预警、数据动态更新、信息随时可查,做到及时干预、精准帮扶。
第五章 监测程序
第十五条 各方面排查发现的风险信息,逐级反馈到乡(镇)、村,由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定,逐级认真开展评估核查,确定监测对象。自农牧户申报或排查、筛查发现起,监测对象确定一般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村级评议。由村监测小组负责,依托民政部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化管理平台核查家庭情况后,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监测标准的农牧户确定为初核对象。监测对象初核名单在村内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乡(镇)初审。
第十七条 乡镇初审。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各村上报的初核对象逐户核查,核查结果由监测对象户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乡(镇)干部签字确认。核查通过的,由乡(镇)政府汇总提出监测对象初审名单,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县级审定。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联合县级相关行业部门,采取抽样核查、重点审查、信息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镇)上报的初审对象进行审定。确定的监测对象反馈乡(镇)、村,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未经县级审定,乡村两级不能录入系统。对民主评议、财产核查和公示过程中有争议的初核对象,由县、乡(镇)组织实地核查,确保“应纳尽纳”。
第十九条 紧急程序。对发生重大意外伤害、突发事件需要立即采取帮扶措施的,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应简化监测程序,采取先落实帮扶措施,后补办程序形式及时干预。
第六章 帮扶措施
第二十条 对按程序纳入的监测对象,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帮扶措施,做到早干预、早帮扶。纳入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采取“联防联帮”机制。
第二十一条 监测对象纳入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要按照“一对一”原则安排监测对象的帮扶联系人(以乡镇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为主),由帮扶联系人与监测对象共同商量,综合考虑分析监测对象的返贫致贫风险、帮扶需求、发展能力水平等制定帮扶计划。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根据风险类别、监测对象具体情况和发展需求等,建立帮扶台账,积极开展转介服务,及时将监测对象信息转介至民政、医保、教育、住建、农牧、人社等部门,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帮扶政策、项目和资金。
第二十二条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发展需求等开展针对性帮扶。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1.产业帮扶。对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监测对象,支持发展种养业、农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产业。扶持和培育龙头企业、致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和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监测群众融入产业利益链条,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
2.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且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搭建用工信息平台、帮扶车间扶持等方式保障无法外出务工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加强劳务输出力度,做好返乡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让监测对象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中通过自身劳动受益。
3.金融帮扶。进一步完善针对监测对象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小额信贷政策。
4.公益性岗位帮扶。统筹利用公益性岗位,护林员、护路员、护草员、保洁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向监测对象倾斜,促进就近就地就业。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优先安置监测对象。
5.住房安全保障。实施监测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通过危房改造、灾后重建、对口援建等方式,及时解决新发现住房不安全问题。
6.饮水安全保障。协调落实饮水安全提升工程,提高农牧区供水保障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牧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7.健康帮扶。协调落实监测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救助、慢病签约服务、先诊疗后付费等政策措施。
8.教育帮扶。对监测对象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进行劝返、送教上门,继续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帮扶政策;协调落实“雨露计划”、 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其他教育补助等政策覆盖监测对象。继续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民族地区教育帮扶政策。
9.兜底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
10.社会帮扶。继续发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百企兴百村”等制度优势,帮助监测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帮扶的积极性,加大产业培育、消费帮扶、项目合作等力度。
11.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对集中安置区实施全覆盖监测,协调落实搬迁群众子女就学、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政策,强化对搬迁人口的产业支持、就业帮扶,完善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服务,加强社区治理和社会融入,确保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12.村级帮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一线堡垒作用和就地就近优势,突出村集体经济参与动态监测帮扶工作的政治责任,有条件的村按“一事一议”方式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适度安排资金对“因病、因学、因灾、因突发意外事故、因务工就业不稳或失业”等监测对象或存在风险的农牧户通过给予医疗救助、教育资助、设立就业岗位等方式进行帮扶。
第七章 风险消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测对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的要及时提醒反馈相关责任部门或帮扶联系人。乡(镇)、村也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强监测对象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掌握帮扶措施的成效,确保措施“管用能用”,真正发挥效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研判工作机制,州县乡村振兴部门通过工作调度、随机抽查、督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开展分析研判,解决各类突出问题。
第二十五条 风险消除认定标准。家庭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稳定消除的,确定为“风险消除”,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风险消除”要达到以下4项指标。
1.根据返贫致贫风险因素实施了“一户一策”帮扶计划,落实了相应帮扶措施。
2.综合施策“三保障”稳定实现。即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除因参军、服刑、死亡、失联、户籍外迁、省外参保、自愿放弃参保等特殊原因外)、义务教育阶段具备学习条件的少年儿童无失学辍学、实现了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
3.通过帮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收入监测标准。
4.大额刚性支出问题稳定解决,返贫致贫风险稳定消除或自然消失。
第二十六条 风险消除认定程序。“风险消除”按照“入户核实、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定”的程序进行风险消除认定。
1.入户核实。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根据帮扶联系人平时反馈的情况,组成入户核实组,对拟消除风险监测对象的“两不愁三保障”、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
2.村级评议。由村监测小组组织村民代表召开评议会,对照风险消除的基本标准,分类型逐户开展风险消除评估,并形成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名单上报乡(镇)审核。
3.乡镇初审。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村上报的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名单进行复核后,形成拟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复核名单,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将名单在各自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公示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享受的帮扶情况等。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符合风险消除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形成具体名单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
4.县级审定。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定,经组织抽查核验后,确定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名单,组织乡村在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并及时入户告知农牧户。
第二十七条 风险消除后续管理。监测对象纳入半年以上的,根据监测和帮扶情况,分类开展风险消除认定工作,风险消除不设比例限制。
1.监测联系人通过各种方式每月跟踪监测对象收支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及安全饮水状况、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等。对风险稳定消除的,监测联系人半年后进行一次回访。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若新出现致贫返贫风险,按程序重新纳入监测对象。
2.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于需要发展产业的,应跟踪帮扶1年以上;对依靠就业务工的,应跟踪监测半年以上;对“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出现问题的,要持续跟踪帮扶至落实政策措施且稳定有保障。
3.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第二十八条 监测对象帮扶信息、帮扶成效实行动态采集、及时更新。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乡(镇)、村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到户到人的预警核查、监测帮扶、风险消除“三个台账”。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按季度向州乡村振兴部门报“三个台账”。同时,州县相关行业部门也要建立“三个台账”。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防止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重大要求,层层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按照“州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各县要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专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规模性返贫致贫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措施等,指导各乡(镇)抓好落实,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第三十条 落实部门责任。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相关行业数据共享共用机制,切实发挥行业数据筛查预警和比对作用,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和比对结果,督促指导开展信息核查,落实行业帮扶政策,确保“联防联帮”机制取得实效。乡村两级加强监测帮扶工作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一条 加强考核评估。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每月研判、每季调度、半年通报工作机制,完善系统监管与实地督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州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州纪委监委、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等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督查,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对因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规模性返贫致贫的,或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和个人,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第三十二条 加强作风建设。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完善监测对象基础数据库,不搞重复建设,避免重复填表报数采集信息,防止层层加码,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着力营造精准务实、开拓创新、勇于担当、为民办事的新风正气。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乡村振兴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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