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FS01-2020-0005
北政办〔2020〕8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北州税务局: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103号)精神,大力发展海北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全面助推“两孩政策”实施,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一优两高”战略要求,深入实施“健康海北”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部门监管、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和完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规范体系和服务及保障体系,完善主体多元、监管完备、运营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模式,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州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在各县初步各建成1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为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各县在车站、机场、医院、超市、商场、景区等人员相对聚集、人员流动性较大、妇女及婴幼儿相对较多的公共场所建成比较规范的母婴室,为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提供便捷、安全、洁净的照护服务场所及环境,满足婴幼儿临时性照护服务需求;努力使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6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60%以上。
到2025年,全州逐步建成多形式、广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多元化、多样化、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力度
1.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政策。加大对《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产假、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州妇联、州总工会、各县政府)
2.加强家庭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对家庭育儿给予技术指导。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妇女儿童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母婴室配置体系,构建覆盖县、乡镇、社区的科学育儿服务网络。丰富家庭育儿服务方式,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庭课堂、“互联网+”等载体,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妇联、州总工会、各县政府)
3.加强家庭科学育儿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检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政府)
(二)探索多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1.深化“托幼一体化”工作。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科学规划幼儿园的数量,鼓励有条件地区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根据区域人口规模、“托幼一体化”、“两孩政策”等实际,依照设置标准及从业人员资质等规定,规范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条件允许的幼儿园,增设2—3岁托幼班。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幼班。(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委编办、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税务局、州总工会、各县政府)
2.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照护服务。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师资、设备、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签订目标责任书,共同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实现“托育联合体”内0—3岁托育与3—6岁学前教育之间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减轻群众育儿负担。(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委编办、州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政府)
3.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闲置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居民家庭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各县政府,州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编办、州应急管理局、州税务局、州市场监管局)
4.鼓励支持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园区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各县政府、州总工会、州委编办;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妇联、州市场监管局)
5.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域周边,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鼓励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企业、个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各县政府;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州总工会)
6.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发挥妇幼保健机构专业人员优势,以州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强化对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行业指导、托育人员培训、科学育儿宣传引导。(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州妇联、各县政府)
(三)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依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在新建居住区时,应规划和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新旧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按照相关标准,统一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实施建设。在农牧区及县城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建设内容,并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邻近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效能,实现功能相互衔接。(牵头单位:各县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
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建立并完善婴幼儿照护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婴幼儿照护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企事业单位开办面向本单位职工免费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程序办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单位:各县政府、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委编办;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总工会)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和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实行动态监管。每年3—5月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并进行公示;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者,由发证(照)机关收回登记注册书并发布公告。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依法取缔。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过程的监管。(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编办;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教育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食品,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食品监管等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全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构建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密切协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各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各县政府、州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编办、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应急管理局、州税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
(二)强化政策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州级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税务局、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总工会、州妇联、各县政府)
(三)做好用地保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各县政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应急局)
(四)加大经费投入。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牵头单位:各县政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队伍建设。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积极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牵头单位:各县政府、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总工会、州妇联)
(六)强化宣传倡导。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正面引导,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计划生育协会、各县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0年9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
附件:海北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海北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并进行年检,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审批和登记并进行年检。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程设施建设过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并做好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宣传。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级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鼓励和推动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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