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州公益性岗位和见习岗位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19〕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有关规定,经州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州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州按省级下达指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调整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140元,具体为:
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40元,其中城镇环卫岗位人员由每人每月2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40元。
三、资金来源
根据“岗位补贴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工作补助”的规定,此次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月标准为1940元,其中:就业专项资金承担1190元、地方财政承担300元、用人单位承担450元;城镇环卫岗位人员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月标准为2240元,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1190元、地方财政承担1050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岗位补贴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
参照上述规定,州本级见习岗位人员月岗位补贴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1940元,由州级财政承担1140元、用人单位承担800元,其中本科学历见习岗位人员月岗位补贴标准由1850元调整为1990元,由州级财政承担1140元、用人单位承担850元。各县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参照本意见调整标准,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附件:海北州公益性岗位(见习岗位)人员岗位补贴调整表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