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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海北州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年07月17日    

        HBFS00-2019-0005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海北州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960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12

         

        海北州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级预算内安排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建立前期费投资滚动使用机制,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前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评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费是指州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项目前期费支持范围。

        (一)争取国家、省级预算投资的有关项目;

        (二)州级各部门项目库储备项目;

        (三)对本州经济发展拉动力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财政列支或垫支的前期工作经费以便更好更快推进工作的招商引资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等。

        第五条 州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州级项目前期费。州级各部门和县财政负责前期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州财政每年根据各项目单位和县级财政申报的项目前期费专项预算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作为全州项目前期费。

        第七条 项目前期费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正、高效、滚动使用的原则。按单位建立备查台账,根据项目单位部门预算据实拨付,回收和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第八条 使用项目前期费编制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招商引资的重点;

        (三)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本编制的基本要求。

         对列入国家、省、州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的项目及民生、重大项目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九条 项目前期费具体的使用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费、设计费、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管理费用以及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每年州级部门预算工作开展时,由州级项目主管单位和各县财政提出预算申请,由州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按进度以直接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批拨付

        对各县实施的项目州级预算内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由各县财政统一管理,县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进展及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并将使用情况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州财政局报告。

        第十一条 州级预算内前期费的回收。

        取得项目前期费且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资金下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前期费上缴同级财政。财政回收的项目前期费全部滚动用于新项目前期工作。

        对应归还而到期未归还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州财政局根据情况从该单位当年建设项目资金或单位公用经费中扣还,并暂停安排项目前期费。在财政年度争取项目资金考核和绩效考评中不予奖补。

        第十二条 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3]7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9年7月10日至2022年 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