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办〔2019〕50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48号)通知精神,促进我州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州实际,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推进全州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重点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和落实“三项制度”。2020年,“三项制度”逐步拓展到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领域,实现“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领域全覆盖。经过3至5年,“三项制度”在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着提高。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紧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服务窗口或公示栏,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要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机制(包括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等机制),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等行政基本信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给付等事项的,应当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内容,公示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公示完成后将公示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政务服务监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7月底前
2、规范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制服、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政务服务监管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
(2)各级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政务服务监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7月底前
3、加强事后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政务服务监管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
4、确认执法主体和人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重新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将梳理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时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前
5、健全落实制度机制。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规范本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前
6.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对本地区综合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切实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业务指导,完善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
2、规范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用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前
3、严格记录归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等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所有行政执法记录真实有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除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本系统统一执行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4、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定期开展案卷评查,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5、保障执法设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单位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不足、分布不均匀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探索建立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前
2、严格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上级机关制定的本系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和标准,并报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州司法局
完成时限: 2019年11月前
3、明确审核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内容。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4、规范审核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级部门编印本系统统一执行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对法制审核的时限、方式、责任等进行明确,并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法制审核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5、落实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治审核流程规范有序。
1、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数据共享。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省司法厅即将建设的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一级建设、四级共享。根据全国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数据标准,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行政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整合行政执法数据资源,推进业务协同,破除信息壁垒,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2、探索信息化智能应用。积极探索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于2019年8月5日前报州司法局备案,重要问题及时与州司法局沟通。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着力加强法制审核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培养,认真组织开展以推行“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行政执法专业队伍。
(三)强化执法保障。各地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保障行政执法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抓好宣传引导。积极开展“三项制度”宣传工作,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群众知晓度,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三项制度”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网上巡查执法公示落实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工作开展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启动问责机制,依纪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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