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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劳务输出考评奖惩办法(新修订)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年04月09日    

        HBFS00-2019-0002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劳务输出考评奖惩办法

        (新修订)的通知


        北政办〔201916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北州劳务输出考评奖惩办法(新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海北州劳务输出考评奖惩办法(新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州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北办发[2015]61号)相关规定及2017年全州就业及农民工工作会议精神,为大力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鼓励和支持劳务派遣机构及劳务经纪人有规模、有组织的带领广大农牧民转移就业,推动全州转移就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海北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海北州四县劳务输出工作主管部门、由州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及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的劳务经纪人。

        第三条  州人社部门每年对四县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机构及劳务经纪人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比。

        第四条  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合规、突出成效”的原则。

        第五条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实人员、实地走访等方法,对四县人社部门、各派遣机构及劳务经纪人年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有:派遣、输出劳动力的规模及人数,劳动用工是否规范,派遣、输出劳动力劳务收入情况,对当地转移就业脱贫推动力度或成效,劳务派遣、输出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劳务派遣、输出工作计划、总结、工作信息、统计报表等及时报送和真实性)、派遣机构自身建设等。

        第七条  考评结果进行排序并通过电视台、报纸及公共网络信息平台等媒体在全州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年度劳务输出工作大会上予以表彰或通报。

        第八条  对考评排序靠前的地区、派遣机构及劳务经纪人在年度劳务输出工作总结大会上予以表彰和奖励,共设立三个奖项:

        1、劳务输出工作先进地区:通过综合绩效考评,每年评出2个劳务输出优秀地区进行表彰奖励。

        2、劳务输出工作先进劳务派遣机构:通过绩效考评,每年评出6个先进派遣机构进行表彰奖励。设置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3、劳务输出工作优秀劳务经纪人:对组织劳务输出形成一定规模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经纪人,每年评出6名优秀劳务经纪人进行表彰奖励。设置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第九条 奖金由基础奖金和上浮奖金两项组成,其中基础奖金为30万元,具体为先进地区各奖励5万元。先进劳务派遣机构奖励12万元,其中: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秀劳务经纪人奖励8万元,其中:一等奖2万元;二等1.5万元;三等奖1万元。

        上浮奖金为20万元,重点对转移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与年度重点指标完成情况的增幅和业绩绩效挂钩,根据每年考核考评结果确定标准,并报请州政府审定。

        第十条  奖金从海北州劳务输出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先进地区、先进劳务派遣机构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本地区和劳务派遣机构劳务输出工作经费补助,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对考评结果连续两年排序末尾的地区,在年度全州劳务输出工作大会上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进行整改。连续两年排序末尾且未开展正常派遣相关工作的派遣机构由所在地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取消劳务派遣许可。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劳务经纪人列入失信记录,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原《海北州劳务输出考评奖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