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办〔2017〕17号
四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办明电〔2017〕6号)通知精神及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维护我州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州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定期督查和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严格责任追究。
二、督查重点
全面督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1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8号)文精神的情况,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
(一)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重点督查工程建设领域督促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征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已建在建政府投资项目欠薪排查整治、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范拖欠工资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欠薪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
(二)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涉嫌犯罪行为情况 。重点督查健全农民工欠薪投诉机制,畅通窗口、门户网站、投诉举报电话或在工地设告示牌等方式及时受理农民工欠薪投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4〕100号)文件精神,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震慑作用。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重点督查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情况;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青政〔2014〕111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对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上级交办督办的欠薪案件及陈案的查处情况要压实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特别是对我州8起农民工工资欠薪陈案,要按照责任清单的要求按时办结,对责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和涉嫌犯罪人员依法查处情况。
(四)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督查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列入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情况;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避免发生极端事件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督查重点,认真梳理总结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情况,全面开展自查,并如实报告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需要核查的线索认真核查处理。
(三)州政府将适时组织各有关部门赴四县进行督查。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自查总结和清欠总结分别于4月10日、4月30日前报州政府和州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人社局)。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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