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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
        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08月02日    

        HBFS01-2016-0004

         

        北政办〔201667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海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北州州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2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1号)、《青海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青政办〔2013〕320号)等有关要求,参照《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13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规范运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总体要求,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和矿业权交易四大类项目统一纳入海北州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四大类进行交易的项目提供交易场所,负责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步骤

          (一)统一进场,集中交易。从2016年9月1日起,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州政府采购中心、州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州产权交易市场在原地点的交易活动一律停止,统一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等相关配套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起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行业监督、综合监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交易监督管理体系。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参与人员、交易过程都必须在监管范围内。

        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察 三位一体新的州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三、交易管理模式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集中交易场所。进场交易的项目统一在场内开展项目数据库录入、填写《海北州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进场交易申请表》、招标公告发布、开评标场地预约、投标报名、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接收投标文件、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示、签发《海北州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中标单位递交履约保证金、办理发放《中标通知书》。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平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对接,形成统一监管、统一操作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模式。

          四、进场交易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州属各单位、县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铁道、农牧、林业等),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无论业主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政府采购项目。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事业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社会分散采购代理项目。

        (三)土地矿产项目。州、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

        (四)国有产权项目。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国有产权处置和国有产权转让等。

          五、有关要求

          (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其工作人员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履行有关项目行业监督和招标采购项目备案事宜。

          (二)进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派驻1-2名工作人员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流动窗口全程受理招投标业务。

          (三)根据省中心要求,统一建设项目数据库录入,招标人在委托招标项目之前先行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海北州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进场申请表》,并提交批复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协助办理项目数据库的录入,汇总上报。之后招标人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委托代理事宜。

          (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省招标投标网》、《海北州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同时发布,否则将无法预约开评标场地。

          (五)派驻的各类进场人员均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协调管理。

          (六)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凡是进场交易的各类投标(竞买)保证金,统一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青海银行专户缴纳,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保证金。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统一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青海银行专户缴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监管海北州境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实行信息平台曝光、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实施单位由政府部门予以通报、问责,确保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八)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执行。

          (九)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