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6〕17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北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海北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70号)、《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北政〔2015〕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是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粮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州政府有关部门负有协调指导责任,督促指导下级业务部门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相应工作任务,需要本级部门配合落实的考核指标,组织本级力量完成。
第三条 州政府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县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州农牧局、州发改委(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州编办、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利局、州农牧局、州统计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发改委(粮食局)、国家统计局海北调查总队、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海北分行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州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北政〔2015〕65号)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表)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评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可量化的考核指标,按落实目标任务的百分比打分,全部完成的得满分,超额完成的不加分;对于无法量化的考核指标,按工作完成质量评分。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年度考核方案,结合行业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州发改委、农牧厅、州发改委(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连同本系统综合考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2月20日前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州发改委〔粮食局〕)。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县,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县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3月20日前报州政府审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州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县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组织部门作为对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州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州发改委、州农牧局、州发改委(粮食局)约谈该县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必要时由州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因相关部门督导不力,影响本系统粮食安全工作整体水平,难以完成国家相关部委考核要求的,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6年 3月31日前报州发改委(粮食局)、州农牧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粮食局)、州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