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办〔2016〕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海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州养老服务工作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青民发[2014]152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4]146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着提高,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重点。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与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要加强政府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三是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工作流程。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四是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坚持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
二、服务项目
依托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家庭保洁、老人助浴、老人助医、代办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结合海北实际,参照《青海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参考)》(青财社字[2014]1460号)制定服务项目、内容及数量。
三、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是指负责管理养老服务的州、县民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三)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条件:一是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合法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二是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三是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运营资金;四是对服务内容、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原则上承接主体对保障对象的服务定价不应当高于市场平均价。
四、工作推进方式
为稳妥开展全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结合本州实际,全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行三步走:先搞社区试点,再覆盖全州社区,最后覆盖全州农牧区。社区试点为海晏县所辖7个社区,试点时间为2015年12月-2016年6月;门源、祁连、刚察三县社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2016年12月以前完成;之后适时在全州农牧区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最终实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全州城乡全覆盖。
五、服务方式
由州、县民政局和州民政福利院确定服务项目、制定服务标准,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组织(企业),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承接主体按合同规定向辖区内的老年人提供送餐、家庭保洁、助浴、助医、精神慰藉和其他代办服务项目。州、县民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按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验收时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受益对象参与,也可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
六、服务对象范围
拥有本州户籍或在本州居住三年以上常住人口中的60周岁及其以上的特困老人和80周岁及其以上除特困老人以外的老人。特困老人是指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
七、服务补贴标准
拥有本州户籍且60周岁及其以上的特困老人(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月人均补助标准为150元;80周岁及其以上除特困老人以外的老人月人均补助标准为60元。若超出服务补贴资金,超出部分采取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由服务对象自行支付。
八、服务资金保障及结算
(一)资金保障。开展2015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下达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公共服务补助资金中支付,且财政将此款项资金一次性下达到州民政部门。同时从省级下达的专项经费中为州级民政部门安排10万元、各县民政部门安排3万元以及每个社区各安排1万元的基础信息采集、养老服务宣传、服务对象动态管理服务等经费。
(二)资金结算。由民政部门根据承接主体服务记录依据和检查评估结果按两个月结算。每两个月后,承接主体向民政部门提供项目服务资金申请资料,经县民政部门审核资料及金额后,报州民政部门复核后支付。
九、服务申请审批流程
有居家养老服务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或委托社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居家养老申请;乡(镇)要对申请对象100%入户调查,初审合格的要进行必要公示。公示后无意见的,由乡(镇)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审批决定前,应当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乡(镇)上报的拟服务对象进行抽查。对与乡(镇)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公示后意见集中的申请对象,县民政部门要做到100%入户调查。对象确认后,由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社区(村委会)和老年人协会、承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对象签订四方协议,确定购买服务关系。根据协议,上述四方各司其职,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顺利有序开展。申请、审核、审批环节要公开透明、符合规范。
十、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分级组织实施,确保规范有序开展。
(二)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项目文件档案机制,加强过程监管,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相关部门及服务对象为主的考核评估小组,对承接主体承担的养老服务质量、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社会效益、服务对象评价等内容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及重新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资金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公共服务资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应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考评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考评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协议、虚报多报服务数量骗取服务资金,取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绩效评估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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