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FS00-2017-0002
北政〔2017〕3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北州预算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
海北州预算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州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新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信息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预算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信息公开是指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报表,以及绩效评价、财税政策、预算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单位涉及财政性资金管理制度等的公开。
第三条 预算信息公开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四条 预算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预算信息公开是各级政府和预算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预算信息,积极推进全州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算信息公开情况。各级预算部门单位是指党委各部门,纪委,人大,政府各部门,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办法。
(二)按规定公开本级政府预算相关信息。
(三)对本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和预算单位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预算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汇总预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范围、内容及细化程度
第八条 各级政府预算(涉密信息除外)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的报告及报表。
(二)财政预决算应包括一般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以及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及举借债务的情况。政府预决算支出要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将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举借债务的情况包括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七)公开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八)公开各类财税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九)推进专项资金公开,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公开汇总形成本级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目录,并在预算执行中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办法等信息。
(十)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九条 各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包括本部门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一般公共财政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等情况,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三)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四)各部门单位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
(五)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同时,公开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以及对几种采购部门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六)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乱收费情况,各级预算单位将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依据及收费用途进行公示。
(七)推进专项资金公开,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工程概算,资金来源,项目申报流程,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重点,项目申报的条件、方式、程序、时限、资金分配过程和项目资金安排情况、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施工单位(招投标信息、招标资金)及使用效益等信息。
(八)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九)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根据工作进度,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第十条 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门户网站、县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
第四章 公开方式、时间和格式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算信息,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算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预算信息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预算信息,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预算部门单位公开的预算信息应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以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不得随意删除、更改已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预决算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十四条 财税政策和预算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单位涉及财政资金的管理制度等,要及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在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专项资金公开的信息,要在资金分配工作完成后l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各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统一的格式公开预算信息。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的格式或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的范本公开信息,各级预算部门单位要按照本级财政规定的统一格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保密部门要切实做好保密信息认定的指导工作,各级财政和部门单位应做好涉密信息处理工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285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规范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保密审查工作。凡是属于国家秘密的预算信息,不得公开;对于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预算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预算信息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及时准确公开预算信息基础上,对其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主动回应预算信息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预算信息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州财政局要加强对县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县预算信息公开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并不定期对县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县财政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并定期向州财政局报告本地区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信息公开情况纳入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算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算信息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社会满意度高的部门予以表彰;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或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14日。
2017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