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一、项目名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及保险费申报核定
二、项目性质:性质:非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县级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及保险费申报核定管理工作。
四、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申报条件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伤保险年检。
(一)参保登记
1、统筹地区内各类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时,应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填报《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的资料;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4)开户银行许可证;
(5)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6)参保单位上年《劳动工资年报》和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
2、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填报 登记表和相关资料,登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再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其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上登记注册工伤保险项目。
3、根据《关于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4]48号)的规定和用人单位登记的经营范围,确定行业风险类型,对照行业费率标准,核定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4、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库、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库,其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管理。
(二)变更登记
1、参保单位因以下事项发生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轧帐号;
(8)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
2、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变更和证明;
(3)《社会保险等级表》。
3、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准确无误的,为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相应在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库内进行变更。
(三)注销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2)被批准解散、撤销、破产;
(3)其他情形。
2、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
(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文件。
3、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准确无误的,应收回、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相应在参保单位信息库内进行注销登记。
(四)工伤保险年险
1、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环节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验证和审核,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参保单位上午《劳动工资年报》或《职工工资发放表》;
(5)《缴费情况汇总表》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2、审核内容包括:
(1)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一式二份);
(2)、缴费基数、参保人数变化情况;
(3)、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
3、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环节在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章验证,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年检后汇总、打印《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情况汇总表》。
4、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时,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生新提供参保证件和资料,经审核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工伤保险申报核定缴费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补缴申报核定、浮动费率确定、费用征缴。
(一)申报受理
1、参保单位应在当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次月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并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表》,初次申报要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2)申报时上月《职工工资发放表》;
(3)截至申报时职工增、减变化表。
(二)缴费核定
1、缴费核定环节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核定其缴费基数、应缴数额、参保人数、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后,返还参保单位据此缴费。
2、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缴费核定环节可按其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缴费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根据统筹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单位人数和行业费率确定缴费数额。并开具《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通知其按时足额缴费。
3、缴费核定环节根据核定的《社会保险引费缴费申报表》登记《工伤保险费应收台帐》,生成当期《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送征缴环节验收。
(三)补缴申报核定
缴费核定环节根据财务部门每月反馈的《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和本环节工伤保险费应收台帐,建立参保单位欠费台帐。录人欠费信息,生成《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据此填制《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送费用征缴环节征收,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四)浮动费率确定
缴费核定环节根据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企业工伤事故综合统计表》、《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统计表》分析参保单位工伤费用构成、工伤事故频率、工伤负伤率、工伤死亡轻率等指标,根据《关于全省工伤保险费率夺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4]48号)规定,确定下年度参保单位浮动费率,领导审签,报劳支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五)费用征缴
社保经办机构按每月征缴工伤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可与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银行收费或由参保单位以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缴费。
(1)委托收款。每月 日前,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环节依据核准的参保单位申报表,开具委托收款单,附《工伤保险缴费核定麾下汇总表》、《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送交财务部门复核,加盖财务专用章送交银行收费。
(2)参保单位到银行缴费。参保单位缴费申报经核准后,按规定时间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表开具专用缴费票据,参保单位应于规定时间内将费款缴入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
五、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申报核定流程图

六.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即时办结;除特殊情况按法定工作日办理外。
八、咨询电话:0970-867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