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员的范围和认定程序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相关规定提交证明材料,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及赡养、抚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牧、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自身状况和家庭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民政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拟批准享受特困供养救助的,在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特困人员享受特困救助供养政策;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确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进行,具体划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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