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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年06月20日    

        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青社险字(2014)40号 

        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牧、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牧、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核对(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险关系终止、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全省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州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险关系终止、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牧、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一、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

        (一)参保登记

        1.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牧、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重度残疾人员、村干部)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参保表》使用3张、《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使用1张。);

        3)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2. 村(牧、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牧、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复印件、照片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自行携带相关材料到村(牧、居)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复印件、照片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员填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准确记载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资助金额,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手册》乡镇(街道)事务所村(牧、居)协办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在当月内完成参保登记工作。

        5.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由合作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银行卡(今后或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参保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县级社保机构依据参保人员银行卡号,及时进行系统维护。

        (二)变更登记

        1.参保人员下列登记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保险手册》及相关证件材料到村(牧、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变更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1)姓名;

        2)居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3)缴费档次;

        4)银行账号;

        5)联系电话;

        6)户籍所在地址;

        7)邮件寄送地址;

        8)户籍性质

        9)特殊参保群体类型;

        10)性别;

        11)民族。

        变更登记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变更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及复印件。

        2.村(牧、居)协办员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变更表》,检查有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变更表》及相关材料上报街道乡镇(街道)事务所

        3.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变更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当月月末前将变更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

        5.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由合作金融机构同步换发银行(今后或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二、保险费收缴

        内容包括:缴费核定、保险费收缴、保费补缴、集体补助或资助

        (一) 缴费核定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标准,核定应缴费额。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标准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标准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标准将在下一年度缴费时生效。

        (二)保险费收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至缴费期末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对待。

        1.银行预存代扣

        1)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逐步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级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期内,按选定的缴费档次或变更后的缴费标准,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卡。

        2)县级社保机构于每年年初,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当年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通过金融接口传递至合作金融机构。

        3)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成功后将养老保险费实时转入收入户,通过金融接口实时传输扣款结果信息至县级社保机构,并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5)乡镇(街道)事务所每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将未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牧、居)协办员,村(牧、居)协办员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和督促。

        2. 现金收缴

        1)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核定的应缴明细信息,可暂由县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费或人工收取保费,并为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2)乡镇(街道)事务所将实际收缴明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将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县级社保机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对收缴的养老保险费要日清月结,当日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基金收入户,并汇总实际收缴明细信息同相关票据一同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实际到账信息核对无误后,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县级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进行保费收缴。

        (三)保费补缴

        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2.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牧、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缴表》)。村(牧、居)协办员负责将《补缴表》及有关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上报街道(乡镇)事务所。

        3. 乡镇(街道)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通过金融接口传递至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第二条第(二)款银行预存代扣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4. 实行现金收缴的地区,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现金收缴的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5. 县级社保机构按照第二条第(二)款保险费收缴的有关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为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四)集体补助或资助

        1.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补助申请表》)。

        2.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按规定时限将《补助申请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3.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将《补助申请表》录入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明细表》(以下简称《补助明细表》),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发放给村(社区)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15日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社保机构。

        4.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包括:建立账户、账户记账与补贴划入、个人账户结算和计息、个人账户对账。

        (一)建立账户

        1.县级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2.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二)账户记账与补贴划入

        1. 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2. 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的保费以及对村干部的缴费补贴记入“政府补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 

        3.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以及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乡村医生和乡村教师补助记入个人账户中的补助(资助)。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三)个人账户结算和计息

        1.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

        2.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省级社保机构在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统一全省参保人员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四)个人账户对账查询

        1.参保人员可到县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账户明细表》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明细表》(以下简称《账户支付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2.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社保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同时,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3.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六条保险关系终止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四、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跨省、市州、县转移、本县范围内户籍迁移

        (一)跨省、市州、县转移

        1.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州、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2.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牧、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转入表》)。村(牧、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于当月月末前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6,以下简称《接收函》)。

        3.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账户明细表》,并按照本规程第五条待遇核定与支付的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和《账户明细表》寄送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和《账户明细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牧、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5.参保人员已经达到待遇领取年龄(60周岁整),无论户籍是否迁移、是否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或继续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二)本县范围内户籍迁移

        在本县(市、区、行委)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无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本规程第一条第(二)款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五、养老金待遇核定与支付

        养老金待遇核定与支付包括养老金待遇核定、养老金待遇支付、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核对(资格认证)。

        (一)养老金待遇核定

        1. 县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必须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交村(牧、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含补缴手续)。符合城乡居民养老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到村(牧、居)委会办理领取手续,在《通知单》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并签写收到日期,在县级社保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养老金领取手续(含补缴手续),自到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逾期办理的,自办理完结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需要提供的证明和材料包括:

        1)本人《保险手册》;

        2)户口簿;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通知单》

        5)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2. 村(牧、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证明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3. 乡镇(街道)事务所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包括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当月25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以下简称《待遇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于当月月末前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牧、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5.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6.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社保机构暂停为其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待服刑期满释放后再按上述程序予以办理。

        (二)养老金待遇支付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社保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次月起为其发放养老金。县级社保机构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养老金发放明细信息汇总信息、人员增减变动信息。在养老金发放前及时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合作金融机构,并将养老金发放明细信息汇总信息、及资金转账凭证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接口发放的地区,实时传输资金支付情况明细),确保于每月20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

        2. 按照与合作金融机构建立的待遇发放和退汇信息按月定时反馈制度规定,金融机构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凭证,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通过金融机构接口发放的地区,实时传递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县级社保机构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发放不成功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解决。

        3. 县级社保机构要将当月养老金发放明细清单汇总表、人员增减变动表、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等发放资料及时归档备案(养老金发放明细清单可按月刻录数据光盘保存电子档)

        4.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月核定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并于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在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必须补缴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当年至59周岁当年的养老保险费、正常缴纳60周岁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并给与相应的缴费补贴后(也允许补缴不足15年部份的缴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当月核定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并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但在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并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必须补缴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当年至60周岁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也允许补缴不足15年部份的缴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当月核定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并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5.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村(牧、居)协办员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级社保机构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村(牧、居)协办员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级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等支付手续。

        (三)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核对(资格认证)

        1.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对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发放待遇领取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乡镇(街道)事务所村(牧、居)协办员负责组织实施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

        2. 资格核对方法采取定期核对与抽查核对相结合,现场核对与户籍核对、群众监督相结合,多种措施并举的方式。

        3. 村(牧、居)协办员将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以信函方式向待遇领取人员发送待遇领取资格核对通知进行资格核对。

        4. 养老金领取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发现冒领养老金的,停止发放养老金,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及时存入县级社保机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核对未果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并查明原因,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六、保险关系终止

        保险关系终止包括:死亡人员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出国(境)定居人员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保险关系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保险关系转出的,终止城乡居保关系,无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死亡人员保险关系注销登记

        1.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牧、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到村(牧、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7,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

        2. 村(牧、居)协办员于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3.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确认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信息。在缴费期间死亡的,结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通过系统生成《参保缴费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待遇核定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明细表》(以下简称《缴费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个人账户支付明细表》按照本规程第五条待遇核定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享受待遇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待遇核定表》(以下简称《待遇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个人账户支付明细表》,按照本规程第五条待遇核定与支付的有关规定,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4. 县级社保机构缴费人员一次性待遇表》(或《待遇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个人账户支付明细表》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牧、居)协办员发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5. 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养老金在死亡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保险关系注销登记

        1.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牧、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2. 村(牧、居)协办员于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3.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确认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信息结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缴费人员一次性待遇表》(或《待遇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个人账户支付明细表》,按照本规程第五条待遇核定与支付的有关规定,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并缴费人员一次性待遇表》(或《待遇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个人账户支付明细表》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牧、居)协办员发给参保人员,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三)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保险关系注销登记

        1. 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牧、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2. 村(牧、居)协办员于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3.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确认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信息。在缴费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结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生成缴费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个人账户支付明细表》,按照本规程第五条待遇核定与支付的有关规定,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并缴费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个人账户支付明细表》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牧、居)协办员发给参保人员,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岗位设置和职责、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基金结余、会计核算、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与申请和基金预决算管理等内容。

        (一)财务管理

        1.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的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2.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二)岗位设置和职责

        1. 各级社保机构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2. 各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原则上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收入管理

        1. 县级社保机构财务人员根据养老保险费实际到账信息,认真核对业务单据号,对养老保险费收入及时记账,避免养老保险费收入重记、漏记。并根据业务人员提供的单据通过财务和业务接口填制凭证并将收缴信息反馈本机构业务环节,由业务人员记载个人账户。

        2. 每月月末,县级社保机构将收入户资金全部转入财政专户或上解上级。

        3. 每年年底前,业务人员认真核对实际缴费(其中:重度残疾人数、村干部人数)人数,财务人员根据业务人员提供的实际缴费人数计算财政对个人缴费补贴应补数,向同级财政部门据实申请县级(含州、市级)财政对个人缴费补助资金。财务人员记账后,将财政补贴金额通过财务和业务接口传递至业务环节。

        (四)支出管理

        1. 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资金及时到帐。(海西地区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所需个人账户养老金及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按季度分别报送州级社保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资金及时到帐。)

        2. 县级社保机构财务支付环节根据业务环节传来的复核无误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信息,每月20日前足额将款项划转各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

        3. 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应每月向社保机构反馈发放明细,包括发放成功人员和未发放成功人员名单及金额(发放成功人员可以电子拷盘的形式反馈),并将未发放成功人员的资金于当月由原渠道退回。待遇发放成功人员,财务人员在财务与业务接口“待遇支付”模块下确认;待遇发放不成功人员,财务人员在财务与业务接口“待遇退回”模块下确认。

        (五)基金结余

        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是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包括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和基础养老金结余。

        2. 个人账户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达到法定年龄计算养老金的重要依据,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记录的金额(信息系统中个人账户记录的金额)和银行存款(财务账中个人账户基金结余)要做到账实相符。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定,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或办理定期存款,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得进行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剩余的活期存款资金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调,争取落实基金优惠利率。

        (六)会计核算

        1. 经办机构应通过财务和业务接口进行财务核算,实现业务应收、应支和财务实收、实支数据的及时传递、共享,保证财务和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 收入应以银行回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等作为原始单据填制记账凭证。

        3. 支出应以电汇单、转帐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待遇支付信息材料等作为原始单据填制记账凭证。

         4. 每月认真核对总账中的银行存款和出纳记录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金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当及时编制银行存款金额调节表,调节相符,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签名确认,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笔顺时记录、逐日结出余额。

        5. 每月月末,及时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6. 年末应将基金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辅助明细分类账从NC系统中规范打印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存档。

        (七)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与结算

        1. 每年年初,省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其中:重度残疾人数、村干部人数)、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数(其中: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情况,据实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当年预算参保人数据实申请结算上年度并预拨当年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2. 每年年初,州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缴费档次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其中:重度残疾人数、村干部人数)、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数(其中: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情况,据实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报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当年预算参保人数据实申请结算上年度并预拨当年州级财政补助资金。州级社保机构负责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下拨州级财政补助资金。

        3. 每年年初,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缴费档次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其中:重度残疾人数、村干部人数)、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数(其中: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情况,据实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当年预算参保人数据实申请结算上年度并预拨当年县级财政补助资金。

        县级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由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社保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补助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七)基金预决算管理

        1. 各级统筹地区要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合理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社保机构应按基金管理层级编制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每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分析报告。

        3. 年度终了后,社保机构应按基金管理层级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并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同时作为基金决算报告。

        4. 县级社保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决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社保机构。

        八、稽核与内控

        1.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2.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3.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重复享受待遇等情况,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4.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岗位风险等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业务、财务分离,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人员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九、统计管理

        1. 各级社保机构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开展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调查等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2.各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3.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定期整理、加工各类业务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4. 各级统计工作人员应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数据定期和专项分析工作,形成运行分析报告,用于经办管理服务的评估与决策。

        十、档案管理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村(社区)级负责收集、乡镇(街道)级负责整理和审核、县级负责指导和保管的模式,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2. 县级社保机构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3.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进行档案利用、鉴定和销毁,对永久和长期保管的业务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转换为电子档案等其他载体形式。

        十一、宣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1.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2.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3.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社保机构每年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牧、居)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各级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十二、附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2. 本规程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3. 本规程从2014年823日起执行

        附件: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3.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请表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