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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    时间:2019年06月20日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行政指导(有地方建议将行政指导改为行政咨询,缩减办理时间)

        (一)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二)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当场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延续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补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九、实地检查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变更歌舞娱乐场所地址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十、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着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十一、听证

        (一)听证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二)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三)听证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着位置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十三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设立、改扩建申请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批准文书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

        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拟筹建

        场所名称

         

        筹建地址

         

         

        经营范围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咨询事项

        □     法律法规

        □     现场指导

        □是□否  需要书面答复

         

        注:申请现场指导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意见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人(单位)拟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现申请行政指导

                      

        申请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录3

        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日,依筹建人       申请,本部门对位于               的拟设立娱乐场所     

               行实地指导,提出如下意见:

        是否含有住宅

        □是 □否

        是否在博物馆内

        □是 □否

        是否在图书馆内

        □是 □否

        是否在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内

        □是 □否

        是否在居民住宅区

        □是 □否

        是否在中小学校周围

        □是 □否

        是否在医院周围

        □是 □否

        是否在机关周围

        □是 □否

        是否在车站、机场内

        □是 □否

        是否在地下一层以下

        □是 □否

        是否与危险化学品

        仓库毗邻

           □是 □否

        其它

         

         

        注:

        1.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2.以上行政指导意见根据指导当日情况作为筹建人设立场所的参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申请人递交的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为准。

         

        附: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行政指导人(签字): 

        单位(印章):                                   


        附录4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正面)

        申请事项

        设立延续补证

        送达方式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申请类型

        内资  港澳合资合作独资   台湾合资合作

        台湾独资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合作

        基本情况

        申请人

         

        住  所

         

        注册资本

        (万元)

        类型

         

        使用面积

        (㎡)

        包间数量

         

        核定人数

         

        从业人数

         

        场所电话/传真

         

        姓  名

         

        电  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姓  名

         

        电  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国家或地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联系人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移动电话

         

        电话/传真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列表(背面)

        序号

        项目

        提交情况(提交的打“√”)

        1

        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6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7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9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附录5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名:         

        身份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常住地):             

         任: □娱乐场所投资人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

        □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

         

        郑重声明,本人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开办娱乐场所、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以及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相关规定,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

        本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签字):                   


        附录6

         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申请人

         

        设立地点

         

        经营范围

        (□歌舞  □游艺)娱乐

        使用面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该场所位于                    

        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要求

        (□是□否)达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娱乐场所设立最低面积标准

        (□是□否)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符合规定

        (□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检查人:                   年  月  日

         

         

         

         

         

         

         

         

        附录7

        设立娱乐场所公示

         

         本行政机关于         日受理     提出的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日期自       日至       

        人:             

        场所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情况

        类  别

        姓名

        性别

        户籍或国籍

        备注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根据《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力。有关人员可以于公示截止之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公示机关:                        
        附录8

        听证笔录(正面)

         

        一、听证时间:

        二、听证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

        姓名:     单位:     

        四、听证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五、听证出席人员表

        序号

        类  别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备注

        1

        行政审批

        机构代表

         

         

         

        2

         

         

         

        3

         

         

         

        4

        设立场所

        申请人

         

         

         

        5

         

         

         

        6

         

         

         

        7

        利害关系人

         

         

         

        8

         

         

         

        9

         

         

         

        10

        其他有关

        人员

         

         

         

        11

         

         

         

        12

         

         

         

         


        (背面)

        听证记录

        听证事项

         

        发言人

        发言内容

        签字确认

         

         

         

         

         

         

         

         

         

         

         

         

         

         

         

         

         

         

         

         

         

         

         

         

         

         

         

         


        附录9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

        申请人

         

        娱乐经营许可证号

         

        娱乐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事项

        变更后的信息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主要负责人

         

        □变更投资人

         

        □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变更场地

         

        本人(单位)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对以上所选事项进行变更。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录10

        关于          申请设立(增设)

        娱乐场所行政许可项目未召开听证会的情况记录

         

                              日(受理日期)向我局申请设立(增设)    文化娱乐项目,经10日(自       日至        日)公示,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参加听证会。因此不举行听证会。听证程序完成。附:听证公告及送达证明。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