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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改进和完善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6年03月10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规范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改进服务方式,强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就改进和完善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大和十八大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强化依法行政,坚持便民高效,开展优质服务,充分利用信息资源,规范和简化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建立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

        二、  规范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一)  政策内生育全部实行登记制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全省范围内凡符合《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育龄夫妇,在生育前(城镇一孩、农村二孩、牧区三孩)应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免费办理生育登记,领取全省统一规范的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未经登记而已生育的,于生育后2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进行补登,领取生育服务证。

        生育登记信息应按月及时由村(居)委会逐级上报乡镇(街道)、县(区、市)。

        (二)简化再生育办理程序

         1.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家庭申请再生育时,应向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2.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3.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从简从快,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强化便民服务

        (一)加强窗口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大厅要全部设立生育服务证办理窗口,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一站式服务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免费办证、特殊情况承诺、责任追究等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通过网站、计划生育公开栏、“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以及发放便民卡等形式,全面公开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服务承诺等信息。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构建服务新载体,做到即来即审、限时办结,提高办证效率。

        (二) 精简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应通过全员人口个案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婚育情况进行查询,对能够通过全员系统或基层工作网络核实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需省内外相关地区协查婚育信息的,由工作人员负责查询落实,不再由申请人自己办理相关证明。

        (三)统一生育服务证样式。今后全省统一使用此次下发的《生育服务证》(样式),以往各地使用的《准生证》、《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等全部停止使用。

        (四)推行承诺服务。对因多次、多地流动而导致申请人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

        因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按照《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因当事人虚假承诺而办错证的,不追究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办理必须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必需的相关材料。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再生育网上办理和全程代理服务。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办证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真梳理本地区现行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各环节。要创新工作模式,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再生育审批以及出生人口变动情况,认真做好督导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培训。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措施,让群众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要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增强卫生计生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掌握办理流程及要求,做到准确理解政策、正确执行政策、清楚解释政策。

            (三)强化便民优质服务。各地要优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整合,按照优质服务示范单位创建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主动向取得生育服务证的家庭提供及时、规范、优质的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加强信息收集共享。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全员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录入、更新和消重补漏工作,切实提高人口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动态掌握本辖区婚、孕、育等信息,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要推进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信息化应用技能和水平,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逐步推动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

        (五)开展检查监督。各地要将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阳光计生的重要内容,及时修改阳光计生公示栏、宣传资料、网站等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相关内容。同时,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通过媒体、网络接受公众评议和社会监督,对推诿扯皮、不依法行政或因办证服务引发负面宣传报道或群众上访的,要严肃查处、落实责任追究。

        各市、州要及时反馈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我委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

        生育服务登记表(样式).doc

        《生育服务证》(样式).doc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