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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6年03月10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扶贫开发局、残联:

        长期以来,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国家人口均衡发展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一些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给其家庭带来了精神创伤和生活困难。为进一步体现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殊家庭)综合应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服务、社会关怀等多种措施做好扶助关怀工作,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维护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扶助关怀工作,努力形成扶助关怀的长效机制,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生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统筹城乡并提高扶助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女方年满49周岁的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并实行城乡统一的标准。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以上)的,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市(州)和县级财政各承担10%。

        (二)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制度。对于独生子女发生死亡的家庭,对其父母每人给予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

        抚慰金的申报、发放程序按照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执行。2015年底前符合条件对象的抚慰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一次性安排拨付。2016年及以后新增对象的抚慰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重点用于帮助特殊困难家庭。

        三、做好养老保障服务

        对60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老人,以及独生子女二级及以上残疾、无赡养能力的计生特殊家庭老人,民政部门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给予助餐、助医、助洁、代办代购、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留出一定比例的床位安置计生特殊家庭老人。对失独家庭的失能老人或者年满60岁,本人有要求的,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举办或购买床位的各类养老机构。对于入住机构的经济困难失独老人,其户籍地县级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养老服务补贴或者护理补贴。

        对于居家养老的失独老人,基层社区组织可协调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以签订养老照护协议、遗产继承补偿、社区监督执行等方式,确定赡养人,予以养老照护;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生特殊家庭失能老人提供护理补贴。

        根据现行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政策,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纳入相应的救助制度。政府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不计入核定低保的收入基数。

        四、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一)加强医疗保障。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卫生计生部门积极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相关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并提供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于需要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生殖辅助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

        (二)纳入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生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伤残的独生子女康复治疗费用较高的,按照大病救助的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三)开展免费体检。对49-64周岁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纳入免费体检范围,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体检费用按照老年人免费体检标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与老年人体检同步进行。

        (四)提供便利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计生特殊家庭纳入巡诊重点范围,定期进行上门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和医疗机构,设立绿色通道,为计生特殊家庭就医提供便利贴心的服务。

        五、加强社会关怀扶助

        (一)解决住房困难。对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安排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支付租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予以租金减免。对农牧区计生特殊家庭申请危房改造和定居房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纳入改造范围,安排改造项目。在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等中实行评分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加5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加2分。

        (二)帮助收养子女。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收养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该予以协调和帮助,在提供收养信息、办理收养手续和入户手续等方面提供方便。

        (三)帮扶残疾独生子女。残联对残疾的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教育部门对残疾独生子女优先落实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独生子女,由人社和残联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优先扶持和资助。

        (四)开展关爱扶助。各地要动员和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学校、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的力量,通过开展志愿者服务、政府部门走访慰问、干部结对帮扶、亲情牵手、组织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对计生特殊家庭的关爱扶助。要及时了解其实际困难,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开展积极的情绪疏导抚慰和精神慰藉,体现政府对计生特殊家庭的人文关怀,营造关爱氛围。对生活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各级政府要优先利用扶贫开发资金予以扶持,优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生活救助等项目。生活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当地政府、社区可予以必要的丧葬事务帮助或给予丧葬补贴。

        (五)完善联系人制度。建立健全对计生特殊家庭的联系人制度。联系人要定期走访计生特殊家庭,了解他们的情况,宣传相关政策,及时向上级反映他们的困难和合理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工作,对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要建立家庭基本情况信息档案,并进行跟踪,及时了解掌握变化情况,指导联系人做好工作。

        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落实相关政策、做好扶助关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具体措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政策资源,将扶助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注意保护计生特殊家庭隐私。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推进扶助关怀工作。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扶贫局   青海省残联





        (发至县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