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青海省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一方或双方具有青海省户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可以依法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取消政策二孩四年间隔。为便于群众了解“单独二孩”及取消生育间隔政策,以下是我省关于“单独二孩”相关政策方面的解读。
1、“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范围有哪些?
答:“单独二孩”,是指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孩。夫妻双方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如果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地区,只要任何一方是我州户口的单独夫妻,就可以在我州申请再生育第二个孩子。
独生子女的界定: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未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2、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县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子女《二孩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1) 符合政策的夫妻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乡镇计生办申请。
(2)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依据夫妻双方户口本及相关资料、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婚育状况证明、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等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3)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社区)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批后,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生育二孩的决定并备案。
(4) 州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并对生育二孩对象进行年审。
(5) 一方为本州户籍的单独夫妇,可以按程序到本州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申请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由本州一方户籍所在地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6) 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可在乡镇(社区)计生办领取,具体办理事宜可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
3、如何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什么证明?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子女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本人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存档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一方为外省市户籍或父母为外省户籍的,由外省市户籍地区县计生部门出具本人及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4、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夫妇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生育?
答:只要2014年3月27日起单独夫妻怀孕或生育二孩的都可以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单独二孩”政策落实后,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依法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进行审核,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5、政策施行前怀孕的怎么办?
答:单独生育的二孩和政策二孩生育间隔不满四年的,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之日为界定点,以后出生的视为政策内出生,之前出生的视为政策外出生。
6、独生子女夫妇申请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对已享受奖励优惠待遇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之日前,单独夫妇生育二孩接受过处罚的,仍然按原政策执行。
7、我州农牧民群众按政策生育二孩,还需要办理二孩生育证吗?
答:海北州现行的生育政策是“一、二、三” 孩政策,农牧区群众按政策生育二孩,取消四年间隔限制,无需办理二孩生育证。
8、《青海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通过前,单独夫妇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如何执行政策?
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海北州卫计委
二0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