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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来源:    时间:2015年11月24日    

        一、住房公积金是什么?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个人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规定的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就是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二、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特性?
            1、保障性:有效形成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保障机制;
            2、互助性:能够建立和形成缴存职工之间互助的机制和渠道,为职工购房提供资金帮助;
            3、长期性:自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期间,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必须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4、强制性:单位和职工都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5、福利性: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单位也要为职工缴存相应的金额。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按国家规定计息。职工购房时还可享受低息贷款政策;
            6、返还性: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住房公积金将连本带息予以返还;
            7、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只能专项用于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益处?
            1、单位及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
            3、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时,均可提取使用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5、职工购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
        五.职工可以随意使用住房公积金吗?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住房消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息吗?怎么算的?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结息后于的7月1日连本带息转入上年结转户。
        七.哪些情况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1、职工在本州内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重新就业的。
        八.职工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以下情况的,职工可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一定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有以下情况的,职工应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职工死亡等情况。
        九.提取住房公积金怎样委托他人办理? 
            1、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办理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委托他人(不包括配偶)办理的,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十.职工家庭装修、购买营业房是否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装修、装饰及购买营业房均不能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十一.什么是“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指职工已办理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符合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将商业按揭贷款置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二.职工可否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可申请提前还款。
        十三.办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办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收取违约金。
        十四.职工如何查询个人账户余额?
            (1)上网查询:
            (2)对账单查询:缴存人到单位经办人处查询。
            (3)柜台查询: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到经办银行柜台查询。
        十五.装修、中修、小修为什么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屋装修、中修、小修不可以提取,房屋大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般情况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受破坏才需要大修。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十六.购买一套商铺,能否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不可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自住住房。
        十七、住房公积金的组成部分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每月按规定比例从工资收入中扣除的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两部分全归职工个人所有。
        十八大、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1、根据规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可以合法减少税费的支出;
            2、体现企业良好的福利待遇,可以留住人才;
            3、是企业规范管理的表现,同时也是企业不断发展,成功上市的必备条件。
        十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哪里列支?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办理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办银行)办理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调入其他单位的,职工原单位应填写《海北州住房公积金转移函》,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具体程序为:
            单位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办理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转移、并户或封存。
        二十一、职工可以随意使用住房公积金吗?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住房消费以及中心规定的大病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十二、单位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将追究什么责任?
            单位截留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报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追回被截留或者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三、职工调入新单位后,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在本州内调动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单位;
            调出本市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者异地转移;
            职工调出单位应在办理完调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手续。
        二十四、职工对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有异议怎么办?
            职工对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中心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十五、职工偿还住房贷款,多久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能提取多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按揭贷款的,原则上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
        二十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资料?
            1、《海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死亡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公民死亡判决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七、患特殊疾病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资料?
            1、《海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省、州医保中心核发的有效《特殊病种证》或相关疾病证明资料,及费用清单。
        二十八大、办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办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收取违约金。
        二十九、《海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在那里能拿到?
            1. 在公积金中心及当地委托银行;
            2. 在海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三十、住房公积金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楼116(办公室)118(贷款办公室)106室(财务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楼
            咨询电话:中心办公室:0970-8643110,财务室:8644197,
            贷款办公室:8642466
            委托银行:建行西海支行:8643064
            建行门源支行:8612133
            建行祁连支行:8672481
            邮储银行海北支行:864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