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休审批权限
根据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印发的《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青劳人险字[1999]164号)、青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的紧急通知》(青劳社厅[2001]8号)规定,我省企业(包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达到国家法定和我省规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简称特殊工种)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提前退休、基本养老保险移交省级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以及省监狱局、省农牧控股公司参加统筹的职工退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退休条件
职工退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法定或我省规定退休年龄;
2、连续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三、退休申请
1、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退休申请;
2、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申请,经初审后,如实填写《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职工本人档案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由职工档案代管单位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四、退休审批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退休申请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出具批准退休的文件或其他有效批准凭据;
五、养老金待遇计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支付职工的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等)。
六、行政争议处理
职工认为符合退休条件应当办理退休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批准办理的,可依法向其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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