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决定自8月23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据了解,此政策共呈现出十大亮点。一是明确参保范围。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统一并增加个人缴费档次。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到2000元不等的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是强化缴费补贴激励机制。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居民选择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相应越高;四是提高重度残疾人代缴标准。将重度残疾人的每人每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提高到300元,加上缴费补贴,达到350元;五是规范完善个人账户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六是明确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政策。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10元,今后将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七是实行加发基础养老金政策。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八是重申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九是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按10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十是明确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这一政策的出台,解决了新农保与城居保分别实施,政策不一致、缴费标准不同、激励机制作用不强等问题,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省城乡广大居民同等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对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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