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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核定程序
        来源:    时间:2008年05月20日    

          一、核定范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省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包括驻海西州企事业单位)。

        二、核定文件名称:青海省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三、办理机构:省医疗保险管理局。

        四、办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青政[2000]1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69号)、《青海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试行)》(青政办[2001]153号)、《关于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3]106号)、《关于增加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5]49号)。

        五、核定条件:

        (一)参保对象: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

        (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其中: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征;高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

        (三)缴费标准:

        1、单位和职工缴费:企业参保单位按其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保单位按其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个人按其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单位按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4.2%缴纳基本保险费,个人不缴费也不建立个人帐户。

        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原所在单位按全省社平工资的30%一次性缴纳。国有破产企业职工达到我省规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从破产清算资产中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支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提前退休(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年缴纳48元。

        4、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及退休费总额的6%筹集。

        六、办事程序:

        (一)参保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申报总表》、《申报花名册》;

        2、《工资汇总表》、《工资花名册》;

        3、新增参保人员的调令或劳动合同;

        4、省医疗保险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省医疗保险管理局经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后,向参保单位出具加盖“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局”或“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局缴费核定专用章”印章的缴费通知单。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缴费通知单,于每年元月份足额扣缴职工个人全年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季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足额缴纳。

        (四)每季度季末会计期间结束时,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向欠费单位送达催缴通知单并限期缴费。参保单位超过期限拒缴的,将冻结该单位参保职工IC卡,暂停医疗保险待遇。

        七、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认为省医疗保险管理局未按规定核定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可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先向省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再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先申请复查的,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应在20日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并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