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牧区劳动者。
第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符合青政〔2006〕12号文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4050”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下劳动合同(含灵活就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标明用工期限的用工回执)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90元/人;13~24个月的为120元/人;24个月以上的为150元/人。
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下劳动合同(含灵活就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标明用工期限的用工回执)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120元/人;13~24个月的为170元/人;24个月以上的为200元/人。
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牧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下劳动合同(含灵活就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标明用工期限的用工回执)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70元/人;13~24个月的为90元/人;24个月以上的为110元/人。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的程序。职业介绍补贴按照职业介绍机构先免费介绍后申请补贴的办法执行。
(一)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对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职业介绍补贴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三)对省内异地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实现就业的,可实行报账制。由下岗失业人员先垫付职业介绍费,后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应届大中专毕业证、《失业证》)和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核报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接到下岗失业人员核报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按本办法完成审核、报销工作,并按月或按季将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财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预拨部分职业介绍补贴经费,用于核报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参加职业介绍的补贴。
(四)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2、《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附表1);
3、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表2);
4、被介绍成功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失业证》、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凭《失业证》办理补贴手续;
5、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灵活就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标明用工期限的用工回执)复印件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第五条 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报并向财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起施行。原《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1:
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申报
机构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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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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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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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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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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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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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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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补
贴
相
关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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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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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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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城镇零就业家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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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城镇其他登记
失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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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大中专毕业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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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农牧区劳动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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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办法第三条填列)
职业介绍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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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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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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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核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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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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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各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