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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促进法》知识问答
        来源:    时间:2009年04月21日    

         

          1、为什么要制定《就业促进法》?
          答:制定《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国家应当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什么位置?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

          3、就业专项资金的法定用途有哪些?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4、国家如何掌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等情况?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5、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就业促进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就业促进法》共9章,69条。

          7、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

          8、《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9、什么是就业援助?
          答:就业援助是国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0、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定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11、《就业促进法》,是2007年8月30日由哪次会议通过?
          答: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2.请问就业专项资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13.请问对少数民族的就业问题,有什么特别照顾吗?
          答:有的。《就业促进法》第28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1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35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15.国家对哪些特殊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就业促进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6.请问什么是就业援助?
          答:就业援助是国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7.什么样的人员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18.请问,做名一名劳动者,我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19.现在找工作很困难,政府有哪些主要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20.请问国家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21.我是一名下岗职工,请问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国家是否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答:给予税收,《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优惠。

          22.请问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有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答:可以,《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23.请问什么是城市零就业家庭?
          答:城市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24.请问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25.我在找工作的时候遭到了性别歧视,请问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6.请问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