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待遇资格范围:中央驻青行业企业职工,省三江集团、省监狱系统企业职工
二、审核文件名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三、办事机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四、办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42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部令第18号)。
五、待遇支付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伤(亡)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出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2、用人单位已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
(二)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除符合上述第一款条件外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抚恤金待遇: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四)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六、办事程序:
(一)因工伤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应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到省社保局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簿;
2、《工伤认定通知书》;
3、《劳动能力鉴定表》;
4、《工伤证》或职工工伤(因病)致残等级鉴定表。
5、《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表》;
6、省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因工亡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应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到省社保局办理工亡职工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1、《工伤认定通知书》;
2、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5、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证明;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7、省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省社保局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当月核发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次月核发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争议处理:
申请人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先向省社保局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再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先申请复查的,省社保局应在20日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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