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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程序
        来源:    时间:2018年04月24日    

         一、登记范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省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包括驻海西州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定期验证和换证等。

        二、经办机构: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

        三、核发证件或登记文件名称:《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四、办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第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青政[2000]111号)。

        五、登记条件:

        (一)参保登记: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二)变更登记: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帐号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有一项发生变更时,参保单位应到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结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注销登记:参保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参保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凡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包括撤销、破产、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应到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六、医疗保险登记需提供以下有关文件和材料:

        (一)参保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机关法人证书》或《事业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企业单位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2)《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1、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注销登记:

        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2、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文件;

        3、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七、办事程序:

        (一)参保登记: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参保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参加省级医疗保险要求的,由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完毕,凡通过审核的即确定医疗保险登记编码,并核发加盖“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印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参保单位提供的办理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核,由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加盖“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印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参保单位提供的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核,由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经审核无误,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注销”印章予以注销,并封存其医疗保险关系并在参保信息库内做注销标记。

        八、基本医疗保险年检和换证:

        (一)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每年定期对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参保单位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二)年检时间:每年111次年131日。

        (三)年检时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及时申请补办。经审核应换证或需补证的,重新核发加盖“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印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九、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拒绝办理或者没有依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