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曾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贴,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这是我省进一步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又一重大政策。
《通知》明确享受生活补贴政策的对象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退出前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补贴标准是: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如某乡村医生已在本岗位工作15年,其年满60周岁后每月领取生活补贴300元,直至去世。)生活补贴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拨付到老年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通知》同时明确: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选择离岗停止执业的,可享受该补助。退出时间延迟至2016年3月31日前。2016年1月1日前已超过60周岁且已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生活补贴发放,也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生活补贴。
《通知》规定提出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的申报程序是:遵循“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乡(镇)卫生院初审、县级审核登记,市(州)级和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要求各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于4月20日前完成老年乡村医生的审核、 公示、登记确认和上报工作,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4月底前将汇总后的老年乡村医生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通知》强调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政策性强,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吃透政策精神,做细做实宣传解释,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做到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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