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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时间:2008年04月02日    

        省属各高校: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各高等学校根据《青海省关于印发省属高校认定特困生、贫困生参考标准的通知》(青教毕[20032号)。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 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着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省属普通高校认定特困生、贫困生参考标准》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校和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着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着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八、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九、各高等学校根据本意见,认真制定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00七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贫困生 认定 意见

        抄报:教育部、财政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9月12印发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

        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 □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

        学校

        个人

        特长

        孤 残

        □是□否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注:本表仅供参考。

        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专 业

        在校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B.家庭经济困难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

        院(系)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注:本表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