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职成[2002]5号(2002年4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推动职业教育教学制度创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厅[200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五年制及“3+2”学制高等职业教育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
第三条 实行学分制的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推动职业教育教学制度的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的沟通与衔接,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的建立。
第四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的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和学校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和条件跨学校、跨专业选择课程和学习方式,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六条 按照积极试点、分步推进的原则,中等职业教育的试点限在有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
第七条 有条件的试点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在全校或部分专业进行学分制试点。试点前须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出试点专业的实施方案。高职教育、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报省教育厅审批,职业高中教育,经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试点学校要积极实施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技能等级证书并重的制度,确保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九条 试点学校须按照《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通知》(青教职成字[2000]24号)精神和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含专业课程设置、部分主干专业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及专业设置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学分制的教学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教学和课程的安排方案应体现综合化、层次化和模块化,努力探索有利于职业
学校实施学分制的现代化的课程模式。
第十一 条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其中文化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必修课一般为考试科目。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任意选修课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
第十二条 试点学校应事先向学生公布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及相应学分、以供学生选择。
第十三条 试点学校应努力扩大选修课的范围,增加创业教育、就业指导等内容,给学生以较大的选择余地。
第三章学分与学制
第十四条 三年制专业的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20学分,五年制或“3+2”学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70学分。
第十五条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90%,任意选修课的学分不超过总学分的10%。
第十六条 学分的计算应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课程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以其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1周为1个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八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提前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学习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九条 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不宜低于24学分,最高不宜超过40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可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学习成绩和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公布下学期教学计划和必修课、选修课以及相应学分,供学生选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对下一学期所选课程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创业、参加社会实践或选修其他学校的课程,应提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 试点学校一般采用学期(或学年)课程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的份量和成效,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可以根据学分互认的办法承认已修的相应课程学分。中等职业教育以外其他类型的学生,已实行学分制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以互认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可以转换成相应的学分。转专业后已修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学分可以互认,未实行学分制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可以转换成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从其他高中阶段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转入的学生以及具备相当学历的社会青年,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和学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生取得的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折合为相应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省部级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经学校认定,应酌情承认或奖励一定学分。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三十条 成绩考核应着重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者须对该课程进行重修。
第三十三条 试点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统一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可实行绩点制的考核方法,即将考试成绩与学分挂钩,对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务主管部门负责将学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填入学生学籍档案。中等专业教育须填写《青海省中等专业教育学生登记表》、职业高中须填写《青海省职业高中学生登记表》。
第六章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后,准予毕业。其中属中等专业教育的颁发由省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属职业高中教育的颁发由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同时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修满相应学分并通过其他考核后,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跨学校选择课程的学生,其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取得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总学分的60%。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在五年制及“3+2”高等职业教育和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事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
四十条学分制试点是教学组织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试点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做好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课程体系、评价体系、师资队伍、实验实习设备和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确保学分制的顺利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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