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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8年04月2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青政[2006]14号)和《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实施办法》(青政[2008]12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是指城市、农村、牧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正常运转及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2009年达到基准定额小学300元、初中500元;取暖费在生均公用经费的基础上再按每生每年西宁市、海东地区80元、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各县和黄南州的同仁县、尖扎县110元,果洛州、玉树州各县和黄南州的河南县、泽库县160元给予补助。 城市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小学330元、中学370元。
        第五条 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比例共同分担。其中,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补助资金中央承担80%,地方承担20%。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补助资金中央承担50%,地方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和州(地、市)、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请各地按比例落实承担资金,确保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6])16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