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两基”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全省农村牧区(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非寄宿制公办学校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和非寄宿贫困学生。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000元,小学不低于800元;
(二)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各县(市)及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400元,小学不低于1200元;
(三)玉树州、果洛州各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等14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500元,小学不低于1300元;
(四)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60元,小学不低于40元。
第四条 资金来源:寄宿生生活费及贫困生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由于学生人数增加引起的资金不足,由州(地、市)财政负责统筹解决。县级财政原安排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经费不得减少。
第五条 补助时间:全年按10个月计算补助(扣除寒暑假)。
第六条 寄宿生生活费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学校勤工俭学筹集一点、学生家长分担一点、校办农牧场支付一点等办法筹集,不断改善寄宿学生的生活水平。
第七条 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主要用于购买学生作业本及其他学习用品。
第八条 寄宿生生活费及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申报程序:
(一)学校在每学期应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的有关发放标准、办法、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张榜公布。并在校内和学生家庭所在的乡镇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发放标准、办法、程序等上报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确定。各县教育局、财政局将审定的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送州(地、市)教育局、财政局进行复审,并由州(地、市)教育局、财政局按要求的内容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三)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要一律拨付到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向学生发放饭票或就餐凭证。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堂财务账,并单独设置学生生活费补助账目。学校没有学生食堂的向学生发放现金。不论发放饭票(就餐凭证)或发放现金都必须建立学生本人签字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花名册,并作为财务依据,任何人不得代签代领。学校应每月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教师、学生和群众监督;
(四)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由学校以现金形式发给受助学生本人,领取助学金的花名册由受助贫困学生签字后作为财务依据,任何人不得代签代领。
第九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于每年年底与学校进行寄宿学生生活费和贫困学生助学金拨付情况的核对,将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告。
第十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和贫困学生助学金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挪用、截留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财经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青海省六州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青教计行[2007]3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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