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二、许可内容:
准予适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等一项或数项便捷通关程序。
三、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申请条件:
(一)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二)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四)本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
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下但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企业,如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有关便捷通关程序时,可正式行文向企业主管直属海关申请。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关于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书面申请;
(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
(三)《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六、办理程序:
(一)企业如实填写《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和《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各一式5份,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报请核定企业申请条件,有关外经贸委(厅、局)核准后在一式5份的《备案审批表》相应栏中加盖公章;
(三)企业向其主管直属海关报请核准所适用的通关便捷程序,有关直属海关批准后在一式5份的《备案审批表》和《责任担保书》相应栏中加盖公章;
(四)直属海关负责将《备案审批表》和《责任担保书》各1份分别报送海关总署、商务部备案(或审批)。海关总署、商务部未提出异议(或批准)的,《备案审批表》和《责任担保书》即予生效。
七、办理时限:
外经贸委(厅、局)、直属海关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海关总署、商务部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或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1、受理部门:西宁海关综合业务处通关科
2、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19号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
4、联系电话:0971—88663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