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二、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暂时进口货物活动。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2001年1月1日施行)。
四、申请条件:
暂时进口货物必须是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港澳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暂时出口货物必须是我国境内企业、群众团体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出我国境内的出口货物。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 暂时进口申请
1、《暂时进出口货物申请表》;
2、有关的货运、商业单证;
3、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交验有关部门的证明;
4、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 暂时出口申请
比照暂时进口申请提交有关文件。
(三)暂时进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复运出口或进口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
经海关签章的原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及货物清单
六、办理程序:
(一)暂时进口货物
1、进口手续
(1)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提交以上单证
(2)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海关认可的保证函。
(3)申报进口并打印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
(4)海关予以备案,准予并暂时免领许可证和免纳进口税费放行。同时将报关单一份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凭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货物复运出口
(1)申报出口并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交验其留存的经海关签章的进口报关单及货物清单。经海关审核后,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一份批注验放情况签章后退交报关单位,凭以向货物的入境地海关销案。
3、暂时进口货物的销案
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后,报关单位应持出口报关时海关批注签章后退交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据,向货物原入境地海关进行核销。
(二)暂时出口货物
比照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七、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1、受理部门:西宁海关综合业务处通关科
2、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19号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
4、联系电话:0971——8866334
附件:1、暂时进口/出口申请书
2、暂时进(出)口货物备案登记表
附件1
暂时进口/出口申请书
关申暂( )年第 号
海关:
现我单位拟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暂时进/出口手续,特向贵关提出申请。
附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备案登记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暂时进(出)口货物备案登记表
NO: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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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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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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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货物名称、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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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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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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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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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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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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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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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保证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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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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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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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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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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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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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关 签 注 栏
进 口 货 物 签 注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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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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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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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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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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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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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员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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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口 货 物 签 注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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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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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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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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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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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员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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