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二、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业务活动。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2001年1月1日施行)。
四、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申请备案的加工产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是否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是否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是否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
(六)企业申请备案的单耗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单耗标准;
(七)按照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2、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经营企业的变更申请,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的理由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单耗的产品是否已全部出口完毕;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是否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3、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经营企业的外发加工申请,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是否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
(二)经营企业申请外发加工的是否属于主要工序;
(三)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4、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经营企业的内销申请,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企业申请内销的货物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在我国境内销售的;
(二)经营企业是否已擅自将货物销售或者转让;
(三)按照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5、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经营企业的放弃申请,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
(二)经营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
(三)按照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必要时,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派员实际核对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的品名、数量等情况。
6、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经营企业的剩余料件结转申请,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料件是否与实际相符;
(二)经营企业申请转出的料件是否已在拟转入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备案,且需结转数量小于拟转入加工贸易手册的进口剩余额度;
(一)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是否属于同一经营企业,且加工贸易方式是否相同;
(二)按照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7、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经营企业的核销申请,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登记情况、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数据、经营企业填报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核销申报表》数据、海关计算机电子底帐数据之间是否一致;
(二)经营企业申报的单耗数据是否超出单耗标准,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金额是否倒挂;
(四)加工贸易手册是否先出后进;
(五)加工贸易手册实际进出口数量是否平衡,是否超出备行案数量;
(六)经营企业申报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七)经营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报核;
(八)按照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的内容。
8、深加工结转: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和证明(一式两份):
1、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时,加工贸易部门收取下列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五)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排版图、工艺配方等;
(六)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2、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经营企业关于变更的书面申请材料;
(三)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3、经营企业向海关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三)按照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4、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手续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经营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书面申请材料;
(三)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5、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申请;
(二)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三)来料加工货物的物权所有人同意放弃该批货物的证明材料;
(四)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6、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关于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申请;
(二)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三)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7、经营企业报核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二)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三)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核销申报表》;
(四)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8、深加工结转: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六、办理程序:
1、备案(变更)、外发业务、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资料受理。
2、申请受理与不受理:加工贸易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的有关规定审核收取的单证。必要时,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派员对企业实施核查。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受理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交单证不齐全、无效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核与决定:加工贸易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的规定审核企业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办理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
深加工结转的有关程序:
(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七、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1、受理部门:西宁海关现场业务处
2、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19号
3、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
4、联系电话:0971—8866314
附件:l.《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不受理加工贸易业务申请告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6.《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7.《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
8.《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海关许可( ) 号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有下列第 项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
(具体告知事项)
特此告知。
(印)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序号为 号。
(印)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
(此处写明属于哪种不应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1) 公司:
(2) 年(2)月(2)日,你公司向我关申请 (3)
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4) 条及 (5) 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准予办理。
海关(盖章)(6) 年(6)月(6)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企业,一份海关留存。
填写规范说明:
一、编号规则为“海关名称+年份号+五位顺序号”,如:北京海关许可(2004)00001号。
二、(1)处填写申请企业的名称。
三、(2)处填写企业的申请日期。
四、(3)处具体描述企业申请办理的许可事项。如:“备案××××××××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加工成品(名称、数量)复出口”,“内销××××××××手册项下保税货物(名称、数量)”。
五、(4)为引用《海关法》的具体条款;(5)处填写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告的名称和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04年第19号公告》”。
六、(6)处填写海关做出决定的时间,加盖做出决定海关的行政印章。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1) 公司:
(2) 年(2)月(2)日,你公司向我关申请 (3)
经审查,你公司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4) 条及(5)
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办理。
你司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6)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7)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盖章)(8) 年(8)月(8)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企业,一份海关留存。
填写规范说明:
一、编号规则为“海关名称+年份号+五位顺序号”,如:北京海关许可(2004)00001号。
二、(1)处填写申请企业的名称。
三、(2)处填写企业的申请日期。
四、(3)处具体描述企业申请办理的许可事项。如:“备案××××××××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加工成品(名称、数量)复出口”,“内销××××××××手册项下保税货物(名称、数量)”。
五、(4)为引用《海关法》的具体条款;(5)处填写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告的名称和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04年第19号公告》”。
六、(6)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海关名称。
七、(7)处填写本海关所在地中级法院名称。
八、(8)处填写海关做出决定的时间,加盖做出决定海关的行政印
章。
附件6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海关
我公司(厂)因 ,申请将 手册项下的 等保税货物外发至 公司(工厂)进行 加工,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将全部按海关规定运回我公司(厂)。外发加工的期限从 至 。
以上申报真实无讹。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海关审核意见: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企业签领:
|
关[20 ]年第 号
附件7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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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外发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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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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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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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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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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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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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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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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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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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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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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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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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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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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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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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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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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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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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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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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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
项目
序号
|
运回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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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重量
|
价值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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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总值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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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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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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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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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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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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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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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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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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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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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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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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