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14]187号)精神,将对全州657名优抚对象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提高的具体标准为:伤残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烈属的年定期抚恤金标准平均提高3343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360元;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360元;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同时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每人每月33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15元。
此次调整提高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资金核算当中,大约11月底将提标资金全部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