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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网上服务 > 公众服务 > 面向公民服务 > 婚姻登记
        办理涉外结婚登记须知
        来源:    时间:2018年04月09日    

         

          一、办理机构
          青海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
          二、办公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60号(省民政厅办公楼2楼)
          邮编:810008
          三、受理时间
          每周一、三、四上午8∶30至11∶30
          四、联系电话
          0971-6145448
          五、管辖权限
          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青海省辖区内的涉外、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六、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一方常住户口在我登记处管辖区范围内;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持有法定证件及相关材料
          七、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
        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