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住房条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本村平均水平的农牧户。②在县城或市区购买住房(含自建房)、商铺等房地产的农牧户(易地搬迁、产业扶持购买商铺的除外)。③家庭成员有经营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的农牧户。④现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大型农机具、面包车、轿车、越野车、卡车、重型货车、工程车等之一的农牧户。⑤现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有正式编制(含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农牧户,或有在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工作相对稳定的农牧户。⑥全家外出务工3年以上,且家中长期无人口居住的农牧户。⑦家庭成员具有健康劳动能力和一定生产资料,又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且明显有吸毒、赌博、好吃懒做等不良习性导致生活困难的农牧户。⑧户籍虽然在农村,但实际长期不在农村生产生活的农牧户,或明显进行拆户、分户的农牧户。对虽有上述情形,但因特殊原因,生活确实处于贫困状态的农牧户,经民主评议,村“两委”确认,并经乡(镇)政府、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核实无误后,报经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不采取一票否决。此类情况应单独登记造册并注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