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365体育娱乐手机平台_足球比分365_office365个人邮箱农业水价调整水价征收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65体育娱乐手机平台_足球比分365_office365个人邮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365体育娱乐手机平台_足球比分365_office365个人邮箱农业水价调整水价征收管理和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等文件精神,为健全农业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水利工程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正常运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365体育娱乐手机平台_足球比分365_office365个人邮箱境内具备按方计费的灌区。
第三条 凡在祁连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灌溉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二章 水费计收标准
第五条 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农民可承受的原则,祁连县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农业用水价格一次性调整为7.25元/亩,即0.023元/立方米。自本制度发行之日起实行。
第六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青海省用水定额》执行。定额以内用水的,均享受政府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发文)。凡超定额(水权总量)用水,均实行累进加价,累进额度和加价幅度为:超过定额20%(含)以内的,超过部分按批准水价的12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21%以上不足50%(含)的,超过部分按照批准水价的15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的51%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批准水价的200%计收水费。
第三章 水费征收管理
第七条 水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应做到足额计收,保障灌区正常管理、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八条 水费征收方式:
1.由各乡(镇)政府及乡(镇)水管站负责征收;
2.由用水户合作组织(村委会)协助征收;
3.征收水费时,必须出据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县财政提供的统一征费专用票据,发票管理严格遵守2011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九条 水费的管理使用:
1.各乡(镇)政府应将水费统一上交到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水费由各乡(镇)政府收取,然后统一上交至县财政部门,并将有关上交水费票据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征收的水费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4.征收的水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返还的工程水费全部用于村级工程维修养护费用,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经催缴无效,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二条 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禁止实行包费制,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对采取节水措施在灌溉用水定额内实现节水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四章 水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水费的使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制度执行。其使用范围:
1.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房屋修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管理经费;
2.本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维修养护和一般防汛经费;
3.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观测等业务费用;
4.提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
第十四条 水费的使用,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坚持“一事一议”制度,重大开支项目要有村民代表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及时将支出情况进行公示。各项收支必须做到手续完备,报销凭证要有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并接受工程所有权人、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水利局要加强对水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其征收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委等申请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帐簿、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委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第十九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委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条 用水户和受益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经催缴无效,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发改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人日后实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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