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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来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时间:2016年12月10日    

         总 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青海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遵循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

         事件的分级

          根据食物中毒的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和危害程度,将食物中毒事件由重到轻划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和一般(Ⅲ级)3个等级。

        重大(Ⅰ级)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2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5例以上食物中毒死亡病例。

        较大(Ⅱ级)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5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一般(Ⅲ级)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根据《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县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县卫生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行政部门单位领导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急救医疗中心负责人任成员。

        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协助或负责我县发生的重大和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完善本预案,部署事故应急演练;组织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经授权对外发布我县急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信息。

        1. 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行动组

        县级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护、疾病防制、卫生监督等3个应急行动组。

        ⑴医疗救护组。由县人民医院急救组牵头负责,组建一支医疗救护队伍。主要职责是:组织调度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地附近急救医院的医疗救护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现场急救、转运、诊治)。

        ⑵疾病控制组。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保健中心牵头负责,组建一支疾病控制队伍。主要职责是:对可疑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学调查、对食物中毒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搜集引起食物中毒事故的相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控制处理措施;密切监控、及时向县级领导小组报告事态发展;及时向卫生监督组等应急行动组通报事态发展和防制技术资料;开展应急健康教育。

        ⑶卫生监督组。由县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组建一支卫生监督队伍。主要职责是:协助疾病控制组进入现场开展调查;监督检查事件现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向疾病控制组等应急行动组通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信息。

        各应急行动组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3.3 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现场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全面评估和总结食物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系统,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发现食物中毒事件或隐患。

        4.2 预警

        根据卫生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食物中毒。

        4.3.1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单位等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医生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为责任报告人。

        4.3.2 报告程序和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所在辖区的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报告。

        值班人员经初步核实为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本所值班领导,通知事件所属辖区的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值班人员,并同时通知可疑责任单位、事件发生单位和医疗救治单位全力救治患者,保护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呕吐物、洗胃液、可疑中毒食物及盛装或生产加工可疑食物的容器、工用具。

        卫生监督所根据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初步判断。若判为可能的重大、较大或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上级卫生监督所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先期处置的食物中毒事件,应同时将事件情况抄送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立即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救治患者、现场调查、落实必要的控制措施,核实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3.3 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地点、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电话、联络人姓名)、发生事故单位基本信息;事件基本情况(发生时间、波及人数、中毒人数、危重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中毒人员就诊医院;食物中毒事故的可疑食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中毒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评估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等。

        4.3.4 紧急报告范围和形式

        出现食物中毒患者死亡,或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20人,或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人,或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人的食物中毒事件,均应进行紧急报告。

        电话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监督所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食物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所。

        网络直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进行电话报告外,还须进行网络直报。

        A.初次报告:在对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2小时内,按卫生部网络直报项目,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B.进程报告:从初次报告后当天起,每24小时将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进程进行一次网络报告。

        C.结案报告:在对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小时内,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估,进行网络直报。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5.1 应急物质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单位参照《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本物资储备目录》,保证必备的医疗卫生设备和有效药品的储备与更新。

        5.2技术人员保障

        建立有专业水平、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食物中毒应急专业队伍;改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和技术的培训、组织预案演练。

         附则

         10.1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把有毒有害物质误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中毒事件。

        10.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