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及时、有效控制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减轻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造成的损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医疗卫生各单位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常备不懈的原则。
事故分级
2.1特大事故(Ⅰ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或者死亡3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2.2重大事故(Ⅱ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2.3较大事故(Ⅲ级):发生急性职业病5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3人以下的。
2.4一般事故(Ⅳ级):发生急性职业性2人以下的。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
3.1.1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
3.1.1.1发生特大和重大事故,县卫生局成立县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负责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置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应对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置工作,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应给予支持。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应对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置工作。
3.1.1.2县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卫生局相关处及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县卫生局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3.1.2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保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1.3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援机动队
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援机动队由疾病预防控制保健机构卫生应急机动队(职业流行病学、职业卫生、现场监测人员)、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应急机动队(主要由职业卫生监督人员)和医疗机构救援机动队组成。
3.1.4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现场指挥部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现场设立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学应急救援工作。
3.2应急组织职责
3.2.1县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
3.2.1.1在政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县级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治力量,负责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援机动队的调配。
3.2.1.2组织和领导本地区特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指导下级医学应急准备、启动应急响应。
3.2.1.3向政府指挥部门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各相关部门交流信息。
3.2.1.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的调查、控制。
3.2.1.5指导下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工作。
3.2.2县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
3.2.2.1组织实施上级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医学应急任务。
3.2.2.2组织和领导本辖区较大、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启动应急响应。
3.2.2.3及时向上级政府指挥部门汇报有关信息,与各相关部门交流信息。
3.2.2.4负责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行动计划和建议。
3.2.2.5组织实施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
3.2.3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3.1负责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2.3.2负责组织、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3.2.3.3负责建立全县急性职业中毒防治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3.2.3.4负责组织、收集与分析急性职业中毒相关信息。
3.2.3.5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系统的工作,保证工作有序进行。
3.2.3.6负责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3.2.4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3.2.4.1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3.2.4.2提供急性中毒事件防治、应急处理的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
3.2.4.3指导和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
3.2.4.4指导和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
3.2.4.5指导和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
3.2.4.6指导和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卫生学评价。
3.2.5县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援机动队
3.2.5.1按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特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现场调查、毒物检测、样品采集等应急处置工作。
3.2.5.2负责指导下级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援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处置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3.2.5.3参加特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人员救治。
3.2.5.4负责收集、汇总、分析、评价、上报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报告。
3.2.5.5做好队员的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
监测及报告
4.1监测
建立和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防范。卫生监督所定期对本地区生产、使用、运输、贮存保管化学毒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督促检查。
4.2报告
4.2.1报告时限与程序
有关单位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以网络、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保健中心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急性职业中毒报告的专业机构,要详细询问事件发生的情况以及报告人、联系电话等,填写专用记录表格,根据报告程序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
4.2.2报告内容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其地址、中毒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可能引起中毒的毒物及其数量、中毒的主要临床表现、接触人员及数量、中毒为数及死亡人数、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中毒事故处理情况等内容,还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负责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在调查后2个工作日提交初步调查处理书面报告,时间啊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总结。
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当确认为Ⅰ级事件时,县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在州卫生局、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工作。
5.2二级响应
当确认为Ⅱ级事件时县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5.2.1县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携带检测采样仪器、防护用品等,及时赶到现场开展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进行现场监测、应急处理。必要时请求上级专家指导。
5.2.2卫生监督所等有关部门携带取证、通讯工具等,及时赶赴现场开展职业中毒事故原因调查。立即封锁现场,撤离人员,切断一切可能使中毒毒物扩散的环节。
5.2.3县人民医院组织现场医疗急救,尽快将中毒病人送往医院救治。
5.2.4进行现场调查、监测,采集可疑毒物样品送检,有条件的进行现场检测。
5.2.5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公众防护。
5.3终止条件
事件源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
5.3.1终止程序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评估
6.1评估资料的收集
要有完善的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程序和完整的工作记录,及时将调查所得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报告记录;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形式及成员单位名单;调查处理方案;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材料;总结及其他调查结案材料等。
6.2评估的内容
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中毒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中毒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公众宣传及信息发布
7.1公众宣传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业机构技术人员深入工矿企业宣传毒物防护、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治急性职业中毒的发生。
7.2信息发布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严格遵守信息发布制度,强化风险沟通,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措施
8.1经费支持
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所需经费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保障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情况下及时快速启动医学应急响应。
8.2技术储备
医疗卫生各单位应完善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医学应急的仪器和设备条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8.3个人防护
所有进入中毒现场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都应采取个人防护,根据中毒现场存在有害物质的种类、化学性质和浓度选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附则
9.1本预案所指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员一次或短时间大量接触化学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的损伤,甚至危及生命的事件。
9.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