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1 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的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防止事态扩散,保证国家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
《卫生部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的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1.1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
卫生厅成立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自治区卫生厅厅长任组长,副厅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卫生厅应急办、办公室、疾控处、医政处、规财处、法监处、基妇处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厅应急办。
2.1.2自治区卫生厅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专业组织机构
(1)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自治区放射医学、放射卫生、医学救援、辐射防护、辐射损伤救治、血液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
(2)第一综合救治组
第一综合救治组设在自治区人民医院,负责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中患者放射性损伤的综合救治工作。
(3)第二综合救治组
第二综合救治组设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责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中患者放射性损伤的综合救治工作。
(4)监测评价组
监测评价组设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中患者内污染的检测评价、外照射剂量监测评价、食品与水的监测评价、辐射防护方面的工作。
(5)技术后援组
技术后援组设在新疆军区防化大队(由自治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必要时请求支援。
2.1.3 地(州、市)级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组织
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地(州、市)级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及其相应的技术机构。地(州、市)级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执行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协助组织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演练,配合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处理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工作。
2.2 应急组织的职责
2.2.1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卫生部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预案》,组织承办自治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交办的医学应急工作。
(2) 审查批准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
(3) 组织、协调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指导地(州、市)医学应急组织做好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
(4) 负责向自治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医学应急和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 组织自治区医疗卫生力量,对本区和外省间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工作进行支援。
2.2.2 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办公室是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的日常工作。
(1) 组织制定、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预案》;
(2) 组织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技术培训和医学应急演练;
(3) 对各地(州、市)医学应急工作进行指导;
(4) 负责医学应急信息的管理工作;
(5) 负责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的日常工作;
(6) 负责日常的通讯联络、值班、突发事件的医学应急情况通报、起草总结报告;
(7) 在发生严重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时及时提升为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指挥中心。
2.2.3专家咨询组的职责
(1) 提供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技术建议与咨询;
(2) 参与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预案评审;
(3) 对全区放射防护工作人员和放射病诊治人员进行医学应急技术指导及培训;
(4) 参与对公众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5) 参与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中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处理和救治;
(6) 指导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7) 指导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后公众或患者的心理卫生工作。
2.2.4 综合救治组的职责
(1) 参与制定、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处置核和辐射突发
事件医学应急预案》;
(2) 开展辐射损伤应急技术方法的研究,做好医学应急救治技术准备和响应工作;
(3) 参与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技术培训和医学应急演练;
(4) 应急响应时,按照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实施医学应急救援(包括现场救治、临床治疗和康复工作);
(5) 根据伤员的早期症状和剂量估算结果对伤员进行分类处理。中度以下放射性损伤病人在当地医院接受治疗;中、重度放射性损伤病人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安排医院救治,特别严重伤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由卫生部应急中心临床部进行救治和护理。
(6) 参与事件调查和健康效应评价工作。
2.2.5 监测评价组的职责
(1) 参与制定、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预案》;
(2) 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技术方法的研究,做好医学应急监测与评价技术准备和响应工作;
(3) 参与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技术培训和医学应急演练;
(4) 应急响应时,按照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实施医学应急救援,并参与现场应急辐射监测及剂量估算;
(5) 参与事件调查和健康状况评价,对过量受照人员实施心理健康咨询、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跟踪观察;
(6) 成立现场辐射水平监测及防护小分队。
2.2.6 地(州、市)级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组织职责
(1)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演练,参加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工作;
(2) 建立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专业组,指定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做好收治中度以下放射性损伤病人的准备;
(3) 参加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处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放射性损伤救治预案,并保证医学应急工作的设备、防护器材和药品等处于良好状态;
(4) 对放射性损伤病人在事故现场应进行初步医学处理,对严重放射损伤病人应迅速进行现场急救,外照射病人对症处理和给予抗放药,内污染病人给予促排药。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监测评价组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好大气沉降灰、水、食品等样品的常规数据监测工作,确定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样品的来源。应具备对境外有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的监测与评价工作能力,发现异常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范围。
3.2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
根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分为核恐怖袭击事件和辐射事故两类。根据其严重程序又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核恐怖袭击事件是指境内外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在新疆境内实施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的报告
当发生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时,发现人或事件发生所在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卫生厅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和指挥行动
(1) 在发生严重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时,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响应指令应当快速、有效地实施,并且能够迅速、恰当地作出医学应急决策,指挥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2) 在发生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时,医学应急响应的主要决策人员是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是参与和协助决策指挥的人员;
(3) 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预案》要求的程序进行。
4.2 通讯
(1)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发生时,应保证通讯渠道畅通,医学应急通知和指令应当快速、无误地传递,保证医学应急响应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地实施。
(2) 医学应急通讯响应行动包括:医学应急通讯、指令、报告和数据的传递等。
(3) 医学应急通讯响应按照医学应急通讯响应程序行动。
4.3 指挥和协调
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日常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体系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在发生严重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应急工作正常运转。
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以及地(州、市)级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专业组织应做好医学应急支援力量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能保证及时组织医学应急支援。
4.4 紧急处置
4.4.1医疗救治响应行动
(1)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现场所在地医疗机构和120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在接到指令或报告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的现场救护处理。
(2) 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放射损伤病员救治和现场医疗救援指令后,各专业组织机构应当迅速作出有效的响应行动。
(3) 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医疗救援响应包括:负责救治送达的严重内污染、重度放射损伤和严重复合伤病员;根据医学应急指挥中心指令,派有关专家赴现场进行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和支援。第一综合救治组、第二综合救治组负责严重内污染和重度放射性损伤病员的救治。技术后援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援。
4.4.2 应急监测和人员防护响应行动
(1) 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监测评价组、地(州、市)级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技术机构接到对现场进行辐射监测和人员防护的指令后,应当迅速作出响应行动,通过现场调查和辐射监测,为判定事件性质和估计危害提供依据。通过食品、饮用水的放射性污染监测、评价,为保护公众、保护环境、采取措施提供依据。
(2) 应急监测和人员防护响应包括:根据医学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临时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核事故现场监测和辐射防护任务、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任务、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联网传递及分析评价任务。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防护应急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口罩等),辐射剂量检测仪器(包括电子个人剂量计,巡测仪和表面污染检测仪等),并及时更新。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地(州、市)级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组织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医学应急用药箱(包括稳定性碘片,抗放药和促排药等),做好群众辐射损伤准备。
4.7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综合救治组、监测评价组分别写出事件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估报告,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应急办公室汇总,上报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
4.8应急结束
在消除了核和辐射事故的隐患和损伤患者都已得到救治的情况下,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发出医学应急结束指令,各专业组做出相应的应急结束。
保障措施
5.1 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通讯联络指挥系统,保持与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专业组通讯联络畅通。在医学应急通讯联络方面采用积极兼容原则,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以传真、程控电话和微机通讯网为主,以无线电话为辅。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为迅速有效地对中、重度辐射损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以及为公众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各专业组应随时准备好放射性损伤病人医疗救治、现场医疗救治和人员剂量监测评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队伍和设备,并使之处于应急响应的良好状态。
(1) 经费支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的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以保障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情况下医学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
(2) 技术研究与储备
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各专业组以及地(州、市)级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专业组织应补充和完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的仪器和设备,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研究和完善受照人员生物剂量快速估算方法、快速诊断分类方法、医疗救治方法以及技术手段。
(3) 物资储备
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各专业组织和地(州、市)级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专业组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医学应急用药箱(包括稳定性碘片,抗放药和促排药等)、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口罩等),辐射剂量检测仪器(包括电子个人剂量计,巡测仪和表面污染检测仪等),并及时更新。
5.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培训
为保障参与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的组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能及时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医学应急知识,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
(2)演练
除积极参加国家和自治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演练外,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系统内部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演练。
(3)公众宣传教育
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医学应急科普知识和公众心理健康宣传材料,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5.4监督检查
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专业组医学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各专业组做好事故的医学应急准备工作。
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并负责预案解释。
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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