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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祁连纤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的公示
违法事实:青海祁连纤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尾矿就近露天堆放在选厂周边,部分石棉尾矿直接堆放在小八宝河西岸岸坡,未采取有效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青海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
处罚内容:1、责令青海祁连纤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前对现存的石棉尾矿及废渣堆采取必要的“三防”措施;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处罚时间:2019年1月16日
执行情况:已执行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19日
结案时间: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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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