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祁连概况 领导风采 政务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热点专题 应急管理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    时间:2019年03月30日    

        关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三、法律依据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四、审批要件:

        按照《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所称的生产经营,是指专门从事屠宰、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行为。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进行监管;

        (二)采购、保管和主要烹饪人员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制作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应当有专用的操作场地、生产和运输工具、库房等。

        第六条 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办理清真标志。

        未办理清真标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清真标志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租借和出让。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或者歇业的,必须将清真标志交回原发证部门。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真标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办理程序

        申请—领表—受理—审批—发证 

        六、审批时限

        (一) 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 审核无问题2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联系单位:365体育娱乐手机平台_足球比分365_office365个人邮箱伊斯兰教协会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8672289

        未尽事宜请致电咨询